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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洛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1月8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于2001年初,欲购买洛阳*纤维厂,以此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2001年12月30日,伙同他人与中国*阳县支行签订协议,将厂中的部分厂房设备和铂金及四辆汽车以200余万元价格转让给郭*,同时约定交接手续当日郭*首付30万元,未经宜阳县支行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和转移所接受的财产。后郭*付宜阳县支行27000元。2003年8月份私自将转让物品擅自出售,货款自肥。4辆汽车转移,至今下落不明。期间经宜阳县支行多次讨要至今下欠余款及利息分文未付;2005年10月19日,伙同他人说收购的洛阳*维厂有5700克铂金准备卖,并让周某某看已作废的收购协议,周某某信以为真,2005年12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将10万元定金汇至丁*的账上。后将该款私分。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同案被告人丁*退赔诈骗所得5万元。被告人郭*系主犯。

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累计表扬奖励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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