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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2011年6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2011)华区刑监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华龙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该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华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13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于2005年3月2日任昌泰建*任公司濮阳分公司负责人,2006年下半年,该犯骗取倪某某、魏某某的信任,2006年10月17日,该犯以昌泰濮阳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倪某某之子、魏某某之子签订购房协议,先后收取倪某某购房款12万元,收取魏某某购房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07年7月某日,该犯骗取郭某某、杭某某的信任,以昌泰濮阳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与郭某某、杭某某签订住房认购书,收取郭某某定金10万元、杭某某定金2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07年10月某日,该犯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以昌泰濮阳分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住房认购书,收取王某某购房定金20.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07年12月某日,该犯骗取张某某的信任,以昌泰濮阳分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住房认购书,收取购房定金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被告人徐*系多次犯罪。

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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