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于2007年2月至2007年3月期间,与他人预谋后,采取冒充他人、伪造相关证明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卖树合同,先后二次共骗取被害人购树款现金17万元。被告人梁*有前科。

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