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犯骗取贷款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犯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牛*、韩*,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