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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合同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同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伪造相关材料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主犯。

罪犯陈*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连续行政奖励表扬3次、行政奖励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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