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硚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一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一真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七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一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