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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在武汉市汉阳区汉商银座,虚构个人在姑嫂树村有拆迁房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u0026ldquo;江汉区姑嫂树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回购房协议书u0026rdquo;,骗得被害人朱*的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朱*的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在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一宾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朱*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朱*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朱*的陈述,江汉区姑嫂树村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拆迁回购房协议书等虚假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汇款票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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