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罗*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个人犯罪,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个人犯罪,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