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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不服,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上海*人民法院裁定,2012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甸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点五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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