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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退赔被害人熊*人民币60万元。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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