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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孝感*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在明知自己购买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理丝小区逸乐园6栋2单元4楼的房屋被孝感*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张贴出售该房屋的小广告,以签订售房合同书、承诺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手段,骗走被害人邱*(已故)购房款48000元后逃匿。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1号将被告人叶*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有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叶*上诉提出: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邱*的陈述,证人陈*、胡*、胡*、张*、王*的证言,相关书证: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房屋销售发票、售房合同、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过原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根据被告人叶*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被告人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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