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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高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高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在明知自己购买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理丝小区逸乐园6栋2单元4楼的房屋被孝感*民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张贴出售该房屋的小广告,后以签订售房合同书、承诺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手段,骗走被害人邱*购房款48000元。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邱*的报案材料;2、证人陈*、胡*、胡*、张*、王*的证言;3、相关书证:包括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房屋销售发票、售房合同、收条、刑事判决书等;4、被告人叶*高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在明知自己购买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理丝小区逸乐园6栋2单元4楼的房屋被孝感*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张贴出售该房屋的小广告,以签订售房合同书、承诺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手段,骗走被害人邱*(已故)购房款48000元后逃匿。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1号将被告人叶*抓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的报案材料,证人陈*、胡*、胡*、张*、王*的证言,相关书证(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房屋销售发票、售房合同、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以及被告人叶*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有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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