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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姜*甲以与被害人雷*合伙承接孝昌县惠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为名,双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分别于2009年11月21日和12月13日收取了雷*预付的工程投资款10万元和3万元。后雷*发现被告人姜*甲并未承接该工程,遂找被告人姜*甲退钱,被告人姜*甲退还雷*6万元后外出逃匿,没有再与雷*联系。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姜*甲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甲退还了雷*本金及损失共计10万元。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甲无视国法,收受对方当事人预付的项目工程投资款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姜某甲当庭接受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姜*甲以与被害人雷*合伙承接孝昌县惠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为名,双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被告人姜*甲并分别于2009年11月21日和12月13日收取了被害人雷*预付的工程投资款10万元和3万元。后被害人雷*发现被告人姜*甲并未承接该工程,遂找被告人姜*甲退钱,被告人姜*甲退还雷*6万元后外出逃匿,没有再与被害人雷*联系。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姜*甲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甲退还了被害人雷*本金及损失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雷*的陈述;3、证人刘*、姜*的证言;4、书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预付的项目工程投资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庭审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姜*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姜*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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