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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年山合同诈骗罪,许年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山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山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许*与其哥哥许*合伙出资在云梦县吴铺镇赵许村自家老屋的宅基地上,私自建造了一栋一单元半的小产权房共21套(高七层、包括车库,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被告人许*采取一房二卖的手段,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受房款后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活动,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骗取受害人刘*、陶*、李*乙人民币共计41.5万元。

1、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许*与程*签订购房合同,以13万元的价格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三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程*,又于2013年2月7日与陶*签订购房合同,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陶*,骗取陶*人民币12万元。

2、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与张*甲签订购房合同,以12.4万元的价格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二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张*甲,又于2013年2月14日与刘*乙签订购房合同,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乙,骗取刘*乙人民币13.5万元。

3、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许*与黄*乙签订购房合同,以7.5万元价格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四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黄*乙,又于2013年8月20日与李*乙签订购房合同,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李*乙,骗取李*乙人民币16万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将黄*甲开发的房屋私自进行售卖,骗取受害人左*乙、左*丙、余*、袁*、魏*、瞿*、宋*、李*、黄*乙人民币共计118.9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和偿还赌债。

1、2012年5月9日、5月1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3.2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左*乙,骗取左*乙人民币13.2万元。

2、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4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左*,骗取左*人民币14万元。

3、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5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卖给张*乙(余*的妻子),骗取张*乙人民币15万元。

4、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1.3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袁*,骗取袁*人民币11.3万元。

5、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5.5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魏*(魏*的侄子),骗取魏*人民币15.5万元。

6、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5.5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瞿*(聂*的女儿),骗取瞿*人民币15.5万元。

7、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1.7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卖给宋*,骗取宋*人民币11.7万元。

8、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私自以15.2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李*,骗取李*人民币15.2万元。

9、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许*私自以7.5万元的价格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卖给黄*乙,骗取黄*乙人民币7.5万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将他人开发的房屋私自进行售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许*与其哥哥许*在未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出资在云梦县吴铺镇赵许村自家老屋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七层一单元半的住宅楼(包括车库共21套)。被告人许*隐瞒房屋真相,采取一房二卖的手段,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受害人刘*、陶*、李*乙人民币共计41.5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和偿还赌债。具体如下:

1、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许*与程*签订购房合同,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三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程*。被告人许*收取程*的房款后,又于2013年2月7日与陶*签订购房合同,将该房屋卖给陶*,骗取陶*人民币12万元。

2、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与张*甲签订购房合同,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二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张*甲。被告人许*收取张*甲的房款后,又于2013年2月14日与刘*乙签订购房合同,将该房屋卖给刘*乙,骗取刘*乙人民币13.5万元。

3、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许*与黄*乙签订购房合同,将自建楼房的东单元四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黄*乙,被告人许*收取黄*乙房款后,又于2013年8月20日与李*乙签订购房合同,将该房屋卖给李*乙,骗取李*乙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黄*甲等人在云梦县吴铺镇赵许村被告人许*山原宅基地上开发建造楼房后,被告人许*山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房屋为自己所有,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建造的楼房私自进行售卖,骗取被害人左*乙、左*丙、余*、袁*、魏*、瞿*、宋*、李*丙人民币共计111.4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和偿还赌债。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9日、5月10日,被告人许*与左*乙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左*乙,骗取左*乙人民币13.2万元。

2、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许*与左*丙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左*丙,骗取的左*丙人民币14万元。

3、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许*与张*乙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卖给张*乙(余*的妻子),骗取张*乙人民币15万元。

4、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许*与袁*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袁*,骗取袁*人民币11.3万元。

5、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许*与魏*乙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魏*乙(魏*甲的侄子),骗取魏*乙人民币15.5万元。

6、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许*与瞿*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瞿*(聂*的女儿),骗取瞿*人民币15.5万元。

7、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与宋*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卖给宋*,骗取宋*人民币11.7万元。

8、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与李*丙签订购房合同,将黄*甲等人开发楼房中的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卖给李*丙,骗取李*丙人民币15.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土地转让协议及收条、房屋分配合约、购房合同及收条、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黄*、许*、张*、程*、黄*、左*、李*甲、熊*、鲍*、刘*、余*、魏*、聂*的证言。

(1)黄*的证言。2011年11月9日其与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许*家的宅基地并开发建设了31套小产权房及车库,到2013年底发现部分房屋被许*卖了,自己没有委托也不知道许*将其开发的房屋私自卖了。

(2)许*的证言。证实2012年与许*在老屋宅基地上共同开发了18套小产权房及三套车库,于2013年6月16日签订房屋分配合约,后发现许*私自将分配给其的房屋卖了一套,遂于2014年1月21日再次签订房屋分配合约。

(3)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0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2.4万元的价格购买二楼东一套房屋。2013年腊月25日,发现许年山将该套房屋又卖给了刘*乙。

(4)程*的证言。经左*乙介绍,2012年6月11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4.3万元价格购买东单元三楼东房屋一套,实付12.5万元。后发现许年山将该房屋又卖给了陶*。

(5)黄*乙的证言。他一共买了两套房子,买的第一套房子是黄*甲他们开发的那栋房子东单元车库上的一楼,当时给了许*山8万元,随后卖给了左*的亲戚,对方给了自己11万多元。第二套房子是许*山和他哥哥开发的那栋房子东单元东边的四楼,给了许*山7.5万元,许*山将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

(6)左某甲的证言。证实许年山找到他,让其介绍卖许年山开发的房屋,推销一套房屋给其一万元好处费,其介绍左*等人购买,后来发现许年山将自己开发的房屋重复卖了,还将别人开发的房屋卖了。

(7)李*的证言。许年山赌博输了钱欠了很多债。

(8)熊*的证言。许年山赌博输了钱欠了很多债。

(9)鲍*的证言。许年山多次找其到赵许村开发的房子换门锁锁芯,许年山称是他开发的房子,共换了10把锁芯。

(10)刘*的证言。许*山从其手中拿“码钱”(用以赌博的现金)十几万元,许*山通过刘*其介绍别人购买他开发的房子将欠的“码钱”还清。

(11)魏*的证言。经左*甲介绍,2012年7月30日给侄子魏某乙买房,与许*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5.5万元购买西单元四楼东房屋一套,后来听说房子不是许*的。

(12)聂*的证言。其想给姑娘瞿*买套房子,经左*甲介绍,2012年7月30日,与许*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5.5万元购买西单元四楼西房屋一套,后来听说房子不是许*的,他把别人的房子卖给了自己。

3、被害人陶*、刘*、李*乙、左*乙、左*丙、张*、袁*、魏*、瞿*、宋*、李*丙的陈述。

(1)陶*的陈述。2013年2月7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东单元三楼东房屋一套,实付款12万元,2014年正月17日发现许年山将该房屋又卖给了他人。

(2)刘*的陈述。2013年2月14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东单元二楼东房屋一套,实付12.5万元,后于2013年腊月25日发现该房屋卖给了张*。

(3)李*的陈述。2013年8月20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6万元购买东单元四楼东房屋一套。后发现许年山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

(4)左某乙的陈述。经左某甲介绍,2012年5月9日、5月10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和购车库合同,付款13.2万元购买西单元二楼东房屋一套,后来才知道许年山把别人(黄*)开发的房子卖给了我。

(5)左*的陈述。经左某甲介绍,2012年5月10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4万元购买西单元二楼西房屋一套,后来才知道许年山把别人(黄*)开发的房子卖给了我。

(6)张*、余*(夫妻关系)的陈述。经左某甲介绍,2012年6月1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5万元购买西单元三楼西房屋一套。今年元月,发现门被撬,里面已经装修了。

(7)孙*、袁*(夫妻关系)的陈述。经左某甲介绍,2012年7月17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付款11.3万元购买西单元三楼东房屋一套,今年才发现房子被卖给别人了。

(8)魏某乙的陈述。2012年7月30日委托魏*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共付款15.5万元,今年才知道被骗了。

(9)瞿*的陈述。2012年7月30日与许年山签订购房合同,共付款15.5万元,今年才知道被骗了。

(10)宋*的陈述。2012年10月20日与许*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1.7万元购买东单元二楼的房子,后来才知道许*山卖的房子是姓黄的开发商的。

(11)李*的陈述。2012年10月20日与许*山签订购房合同,以15.2万元购买东单元三楼的房屋一套,后来才知道许*山卖的房子是姓黄的开发商的。

4、被告人许*的供述。其赌博输了钱,只要有人买房不管是他的房子还是黄*的房子,有人出钱他就卖,卖房子时没有跟别人说房子已卖了,也没有说是黄*的房子,为了让人相信是他的房子,他找锁匠换了锁芯,买房子的人都给了防盗门钥匙。主要是赌债逼得紧,收的房款还了赌债,没有办法才以卖房的名义骗别人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骗取他人财物152.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许*骗取黄*乙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经查,黄*乙陈述在被告许*处购买两套房子,一套许*又卖给李*乙,另一套即上述付了7.5万元房款的房子,黄*乙自己转手卖给了他人,并从中赚了2万余元。现公诉机关没有提交相关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黄*乙被骗,因此该指控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当。被告人许*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的行为均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许*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年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2.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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