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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量刑基本适当,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撤回上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人唐*撤回上诉。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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