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张*的前夫钱某某和哥哥钱某甲与赤壁*办事处青泉村鲍某某合伙建造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西边的7层楼房,其中1、2、5层归钱某某和钱某甲共有,其它归鲍某某所有。被告人张*在没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5月,7月、11月对佘某某、张*某、周某某谎称在这7层楼房中有3套房是自己的,愿以20万元一套(每套约135平方米)出售。佘某某、张*某、周某某由于要房心切,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被被告人张*先后骗走购房款共计27.65万元,其中:骗取佘某某购房款7.8万元、张*某购房款10.65万元、周某某购房款9.2万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殆尽。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5月,被告人张*对同学佘某某谎称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7楼西边的一套房子是自己所有,愿以20万元出售,还将佘某某带到实地察看,佘同意购买。之后,被告人张*先后骗取佘某某购房款7.8万元。

2013年7月,张*某得知老表佘某某花20万在被告人张*手上买了一套房子,便找到被告人张*,称自已也想要一套。被告人张*为继续行骗,谎称以同样价格可以将自己同在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2楼西边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张*某,还与张*某签订所谓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被告人张*先后骗取张*某购房款10.65万元。

2013年11月,赤壁市新店镇大湖岭村村民周某某通过朋友熊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有房子出售,便与张*取得联系,要求购房。被告人张*为再次行骗,谎称可以将自已同在赤壁市青泉社区3组10栋1单元5楼西边的一套房子,以20万元卖给周某某。为取得周的信任,还将周某某带到实地察看,周*以为真,先后向被告人张*支付购房款9.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与原夫钱某某的离婚协议;被告人张*收购房款收据、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等书证;钱某某、钱某甲与鲍某某合伙建房协议;证人熊某某、宋*、鲍某某、钱某某、钱某甲、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佘某某、张*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在用于诈骗的房屋前指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归案后,对自己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可予从轻处罚。其犯罪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二、所骗赃款27.65万元继续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