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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对被告人胡*违法所得55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汪*、陈*、张*、梁*、易*、谭*、田*、贺*。原审被告人胡*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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