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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张*因犯合同诈骗罪,湖北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七万元(二审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5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宽掌握。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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