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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胡*因犯合同诈骗罪,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鄂江岸刑初字第0066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3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1个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胡*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但其属老年犯,对其减刑可以从宽。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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