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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天门市公安局对郑*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郑*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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