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天门市公安局对郑*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郑*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黄**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胡**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刑事裁定书
李**的刑事裁定书
杨*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