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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黄*因犯合同诈骗罪,湖北*民法院作出(2008)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判决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至2013年8月13日止,黄*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2015年6月15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江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4个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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