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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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