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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9日以被告人彭*、林*、陈*犯合同诈骗罪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24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向郴州*民法院撤回起诉,郴州*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民法院作出(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林士傑犯合同诈

二审请求情况

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对被告人林*、彭*非法获取的赃款30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株洲高*责任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林*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湖南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及其辩护人肖*、杜*,上诉人林*及其辩护人张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民法院(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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