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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永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永中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2011年12月7日、2013年9月26日分别作出(2009)衡中法刑执字第2390号、(2011)衡中法刑执字第2660号、(2013)衡中法刑执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4个月、1年3个月、1年5个月,共减刑4年。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服刑中能认罪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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