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高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