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欢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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