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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谭*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谭*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谭*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谭*共获得奖励分126.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审理期间缴付财产履行了部分财产刑,检察机关认为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同意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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