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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4日受理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任桃江县*复养老中心法人代表期间,虚构桃江县*复养老中心客房部土建和装饰工程项目,与益阳市赫山区人曹*、沅江市人陈*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曹*、陈*虎共交纳150000元保证金,工程由曹*、陈*虎承建,被告人陈*某负责办理好工程有关手续等,并承诺工程在签订合同后二十日内开工。后陈*虎未交纳保证金,被告人陈*某谎称陈*虎已经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并当着曹*的面给陈*虎开了一张100000的收条,骗曹*交纳保证金50000元。施工合同签订后二十天,该工程并未开工,被告人陈*某收受曹*50000元保证金后没有履行合同,而是携款逃匿。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还曹*50000元。

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李*、高*、王*、王*、刘*的证言;被害人曹*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任桃江县*复养老中心法人代表期间,虚构桃江县*复养老中心客房部土建和装饰工程项目,与益阳市赫山区人曹*、沅江市人陈*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曹*、陈*虎共交纳150000元保证金,承建,被告人陈*某负责办理好工程有关手续等,并承诺工程在签订合同后二十日内开工。后陈*虎未交纳保证金,被告人陈*某谎称陈*虎已经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并当着曹*的面给陈*虎开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在骗取曹*交纳的50000元保证金后,携款逃匿。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曹*5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受案及立案情况。

(2)桃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陈某某5万元,并发还给曹*。

(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经查阅相关资料,桃江县建设局未受理审批过以桃江县*康复中心客房部名义报建的工程项目。

(4)桃江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桃江*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桃江县*康复中心的注册登记情况。

(5)曹*提供的合同书、承诺书、收条、协议书,陈某某、陈*、曹*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他被陈某某以装修桃江县*康复中心为名,骗走保证金5万元。

(6)王*才提供的中*银行现金支票、联网核查凭证、身份证、欠条、欠款协议复印件,证实陈某某共欠他装修款194980,现欠款1381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陈*虎打电话邀请她老公曹*一起搞一个工程,2014年6月14日她老公曹*跟陈*虎在益阳市秀峰湖对面的一个茶馆里跟一个叫陈*某的人签订合同。之后她老公给了陈*某现金5万元,作为合同的保证金,陈*某当时也打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根据合同约定20天之内陈*某的康复中心工程要开工。20天之后,她老公就打电话联系陈*虎,但是陈*虎就是一直不露面了。于是他们在2014年7月12日到桃江县*窝水库找到了陈*某,陈*某说在7月18日将5万元还给他们。7月18日他跟曹*又赶到了美人窝,找到了陈*某,陈*某表示没有钱,他会想办法。后来他们再也找不到陈*某,打电话打不通。等了一个月之后,很多债主都来美人窝跟他见了个面,但是他没有还钱。

(2)证人高某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益阳桃*开发公司与桃江县*康复中心的陈某某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每年租金20万元,但陈某某付了6万元现金,还欠14万元。2013年10月25日他们公司又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但是这个转让合同陈某某一直没有执行。后他公司看陈某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于2014年5月29日就通过律师向陈某某发了一个解除合同约定的通知,但是陈某某没有撤出他公司的场地。

(3)证人王*才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11月份左右为陈某某的桃江*老中心安装电视机35台、格力空调35台、美的热水泵10个,总计价款194980元。之后他一直讨要,陈某某一直拖欠不还。2014年4月11日,陈某某给他打了一张欠他138170元的欠条。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陈某某自己大约投入了20万在桃江*老中心,而且以前股东的钱陈某某也没有付清,现在养老中心搞装修的钱也都是欠的,用高价骗人来装修,但没给钱,员工的工资也没有付清。他从来没有听过桃江县夕*务有限公司有新建项目,因为没有地方。2014年6、7月份,江西一个人找陈某某要钱,讲是跟陈某某签订了一个合同,要在现夕阳*司的旁边空地修建住宿楼,江西人交了四十万现金给陈某某。益阳南溪一搞木工装修的,陈某某也跟他们签订了合同,也是讲在夕阳*司旁边空地修建一楼房,也交了5万元保证金。涟源一个人也被陈某某用同样的项目骗了保证金10万元。桃江板溪张*被陈某某用同样的项目骗了7万元。陈某某对这四个人讲的空地,就是现在美人窝宾馆东南方向的空地。这块地方不可能修住宿楼,一个是公司没有办任何手续,另一个这地方是组上集体的。

(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是桃江县*老中心原始股东之一,2014年2月份陈某某收购他们的股份,但是没有付清钱。该公司没有土地和房屋,建设项目、地方都不属于该公司的,就算以后要建设,也必须先搞前期工作,但现在什么都没做,不可能有建设项目。陈某某搞企业不行,净搞诈骗,他听说曹*被陈某某骗了5万元整。

(三)、被害人曹*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他和陈*虎在益阳市桥南秀峰湖一个茶楼与陈*某签订一个关于桃江县*康复中心土建和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先交5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20天能动工。他问陈*某手续是否齐全,陈*某说正在办。后他就给了陈*某5万元保证金,陈*某给他打了一张收条。过了20天,那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直没有动工,他就去找陈*某,陈*某就老是要他再等下,后来陈*某就以各种理由不见他、躲着他,所以他就只能报案。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他跟龚*讲要建一个老年人公寓,包装修共计造价1200万左右,要找人承建及装修。不多久,龚*介绍陈*虎来说要承包此项目。陈*虎和曹*就来美人窝找他,说是要承包这项目,之后他和曹*、陈*虎于2014年6月、7月在益阳市秀峰公园以茶楼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的是十万元进场保证金(意思是签订后他就不再找别人做)。签订合同后,他在茶楼当面收了曹*2万或3万元现金,还有部分是打到他邮政银行卡上的,他共收了曹*5万元。他公司在美人窝没有土地,他说的项目没有去规划局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陈*虎没有交保证金,他跟曹*说陈*虎交了保证金,是他骗了曹*。他跟曹*约定20天内开工,但是20天都没有开工,因为项目是他个人想出来的,根本没有办法开工。曹*找他要过钱,但是钱被他花光了,没钱还,在此之前还一直在外面躲着不见曹*。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委托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同年2月13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较小,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一般,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曹*人民币五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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