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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140号裁定,准许被告人刘*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刘*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和履行财产刑为由建议对罪犯刘*不以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收到较多汇款,属于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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