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诈骗罪,赵**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邵*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赵*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赵*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