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执行5000元),追缴赃款96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