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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审被告人高*富不服,以其没有骗被害人彭*的226.88万元,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富的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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