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2.9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