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宏*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原审被告人刘*犯逃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4)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湖南宏*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刘*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宣告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