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华龙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廉*以吉尔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司)的名义,在签订、履行产品购销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货物或货款,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廉*以吉**司急需无铅湿敏电阻为由,分3次向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采购9000只(型号:CHR02-3035-S)无铅湿敏电阻。后西**公司业务经理李**分3次向廉*寄送了上述型号的9000只无铅湿敏电阻。廉*收到电阻后随即低价转卖,不再接听李**电话,至今未向西**公司支付货款。经鉴定,上述无铅湿敏电阻共价值人民币6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3年2月25日,廉*以吉**司名义和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蓝**司向吉**司采购5000片HY-233HB传感器,总价为12000元。蓝**司的曾某冰向廉*转去相应货款后,廉*未向蓝**司供货,同年8月后拒不接听蓝**司的电话。

3、2013年4月19日,廉*以公司急需QS-01传感器为由,向蓝**司采购1000片QS-01传感器。廉*从蓝**司拿到1000片QS-01传感器后,随即低价转卖给杭州**限公司,所得货款被其挥霍,至今末向蓝**司支付货款。经鉴定,上述传感器共价值18000元。

4、2013年5月上旬,廉某以吉**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找到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的卢*帮忙,要求以畅想公司的名义与其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卢*表示同意后,廉某于2013年5月6日以畅想公司名义与成都**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老**司购买100个空气质量传感器(型号QS-01),总价为2500元。后老**司将相应货款转账给畅想公司。

2013年5月,廉*以畅想公司名义与安**公司分2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安**公司购买36个一氧化碳便携表(型号SP2227),总价为28800元。后安**公司将30%货款即8640元转账给畅想公司。卢*在扣除相应增值税款后将9500元转账给廉*。廉*收到货款后,未向老**司和安**公司供货,并拒绝接听相关公司人员电话。后卢*按合同约定购买了100个空气质量传感器给老**司,退回给安**公司8640元。

5、2013年7月,廉*以吉**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找到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的杨*帮忙,要求以凯**公司的名义与其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杨*表示同意后,廉*于8月6日以凯**公司名义与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鸿**公司采购800片DSM501A灰尘传感器,总价为15200元。8月7日,鸿**公司向凯**公司转入15200元货款。凯**公司在扣除相应增值税后将12990元转给廉*。廉*在收到货款后,至今未向鸿**公司供货,且拒不接听鸿瑞泰和凯**公司相关人员电话。

6、2013年7月,被害人石*通过互联网与廉*认识,石*向廉*采购数量500片的“HS-313HB”传感器,总金额为1000元。石*向廉*转账l000元后,廉*至今未向石*供货且拒不接听电话。

7、2013年8月5日,廉*以吉**司名义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勤**司向吉**司采购价值21000元的产品。同年8月22日,勤**司向廉*账户转入相应货款,廉*至今未向深圳**有限公司供货,且拒不接听勤**司人员电话。

20l3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廉*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购销合同,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证人杨*的证言,被害人曾某冰、李**、卢*、孙**、严*勤等的陈述,被告人廉*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严*勤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称指控的第一单之前就有交易往来,不存在低价转卖。第二单的交易时间应该是5月。第三单其向蓝**司采购的价值是16000元,货款用在经费上了。第六单石*的货物已经从韩国运到国内,因为当时被抓才无法履行合同约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辩护意见称:1、第一单,被告人没有低价转卖,而是正常销售获取了利润,被告人不存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本事件应为民事法律调整内容。2、第二单,蓝**司与廉*有多年交易往来,没有签订合同,其交易属常态模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3、第四单,畅想物**司在因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自己履行了与成**公司的合同,并且退还了北**克公司的预付款,本事件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诈骗的问题。畅想物**司应以民事法律向被告人主张民事赔偿。4、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鸿**公司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应由鸿**公司向凯**主张供货或退还预付款。凯**公司与廉*不存在合同关系,应由凯**向被告人主张民事赔偿。5、第六单,本事件因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撤销指控。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庭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分别由畅想公司、石*、勤**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另,畅想公司、石*、勤**司于2014年6月25日分别收到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的款项后,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7日收到勤达公司报案材料,并于10月28日立案受理。

2、被告人廉*涉案帐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证实被告人廉*收到款项与被害人所付款项一致。

3、被告人廉*手机通讯记录,证实没有被告人廉*联系韩国的电话记录,其中只有一个韩国的座机打入记录。

4、被告人廉*在互联网发布的吉**司销售传感器的信息,证实被告人为实施诈骗进行虚假宣传。

5、证明,由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证实吉**司及廉*未在华美居A区411室租赁,吉**司的办公地址不实。

6、抓获经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于20l3年11月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将被告人廉*民警抓获。

7、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二、犯罪事实具体证据

1、西**公司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西博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陈述称,2012年2月至5月廉*是以吉**司的名义分三次向其公司订购9000只无铅湿敏电阻,每只单价都是0.7元,共价值6300元。三批货物发出去后,廉*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现在连电话都不接听了。因为2011年和廉*也有过几次订购情况,廉*都有按时给钱,所以在前两次发货仍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发送第三批货。其公司和廉*没有签订书面订购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通过电话联系。

(2)西**公司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西**公司的主体身份及委托业务经理李*晖到公安机关报案。

(3)深圳**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深价鉴(2014)11405号】,证实涉案9000只无铅湿敏电阻价值6300元。

2、蓝**司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蓝**司委托代理人曾某冰陈述称,2013年2月25日其公司通过网上与吉**司的廉**签订了一份湿敏电阻的购销合同,数量是5000片,合同金额是12000元,约定款到发货。4月16日及5月6日其所在公司分两次向廉**的招行帐户转帐共计13300元后,廉*一直没有发货,廉*说了很多理由,如他已去了韩国,在韩国照顾老人,一会又说供应商供货出了问题等,到最后廉*直接说韩国供应商已经发货,但其公司一直没收到货。后来打电话或通过QQ联系,廉*就很少接电话或不理其。

2013年4月19日,廉*到其公司称急需1000片Qs-01空气质量传感器,让其公司先供货,其要廉*先将钱打过来,共计18000元,当时廉*答应了。过了一会廉*打了几个电话称他妻子转款时银行卡被柜员机吞掉要下周一才拿卡,叫其先供货,其就相信了他,将1000片Qs-01空气质量传感器给了他,直到现在廉*也没给钱,其催促他,廉*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1月中旬,其听同行说,廉*将其给他的1000片Qs-01传感器以每个单价15元卖给了杭州亿千电子有限公司,其卖给廉*的每片传感器单价18元,而廉*低价卖出,明显就是亏本的,就是从其这里骗了货后,再低价转手卖给别人图利。

(2)蓝**司营业执照,证实被害蓝**司的主体身份。

(3)蓝**司与吉**司的购销合同,证实双方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是2月25日,品名为湿敏电阻,数量5000,总金额12000元,约定款到15天发货,供方为吉尔国**限公司,供方地址是深圳市**商务中心A区411室,联系人廉某,传真是0755-29412588。

(4)转帐凭证两张,证实曾某冰于2013年4月16日向廉某账户转款2500元,5月6日转款10800元。

(5)QQ聊天记录,证实廉*在收到湿敏电阻货款后以原材料供应出问题、总部在确认中等种种理由拖延发货。

(6)出库单、深圳**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深价鉴(2014)11405号】,证实蓝**司向廉*提供的1000只Qs-01空气质量传感器价值18000元。

3、畅想公司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畅想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陈述称,其于2011年初认识廉*,2013年5月初廉*要其帮忙以其畅想公司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一批传感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由于其与廉*有过联系并相互有样品提供,其就相信了廉*。随后廉*将采购订单或购销合同传真到其公司,其在上面盖上公司的印章。其中一份合同是2013年5月6日与老**司签订的一份采购传感器订单,金额是2500元。另外5月6日及5月22日与安**公司签订了两份一氧化碳便携表的购销合同,金额分别为12800元和16000元。5月7日其公司收到老**司的2500元货款,5月8日、5月22日分别收到安**公司的3840元、4800元。其收到这些款项后通过其个人帐户转给廉*招行账户9500元。过了一个月上述两家公司在无法联系到廉*后联系其说没收到货,后来其没办法退回安**公司8640元,另在市场上购买相同数量的传感器发给老**司。之后其一直无法联系廉*。其与廉*不存在经济纠纷。

(2)畅想公司和安**公司的购销合同,证实廉*以畅想公司的名义与安**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畅想公司供应一氧化碳便携表。

(3)畅想公司与老**司的采购订单,证实廉*以畅想公司名义与老**司签订采购订单,由畅想公司供应空气质量传感器。

(4)发货单,证实在廉*未向老**司供货后,畅想公司在市场上购买相同数量的传感器发给老**司。

(5)银行转帐凭证,证实卢*在扣除相应增值税款后将9500元转帐给廉*。

(6)畅想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的主体身份情况。

4、凯**公司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陈述称,其在2013年7月通过网上认识廉*,8月初廉*要其帮助以其公司名义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一批传感器,因为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2013年8月6日,廉*联系鸿**公司将采购订单合同传真到其公司,其在上面盖上公司印章,合同金额是15200元。8月7日其公司收到货款后扣除税款分两次存入廉*的建行帐户共计12500元。过了一个月鸿**公司的孙*兵在无法联系廉*后,电话联系其称没有收到货,其也联系不上廉*。

鸿**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陈述称,2011年4月,其在传感器网站上看到传感器总汇BST系列韩国代理人廉*,其就联系认识了廉*,期间向廉*要过一些样品看。2013年8月初廉*向其推销一批传感器,经洽谈其向廉*订购了价值15200元的灰尘传感器,签合同时廉*说他是香港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是委托凯**公司代签合同、收款及开票。其按合同将15200元货款转到指定收款帐号后,凯**公司的杨*收到后曾与其联系,并说货款已转给廉*。但廉*一直没有供货,且电话也一直没有接听。

(2)凯**公司与鸿**公司的购销合同,证实廉*以凯**公司名义与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3)转帐凭证,证实鸿**公司向凯**公司支付货款15200元。

(4)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实鸿**公司委托孙*兵向公安机关报案。

(5)QQ聊天记录,证实廉*与鸿**公司协商供应传感器事宜。

5、石*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陈述称,其通过互联网搜到吉**司的信息,网页联系人是廉*。2013年7月,其与廉*通过电话联系购买500片Hs-313HB传感器,总金额1000元,约定收到货款次日起15日内发货,随后廉*还通过快递寄了10片样品给其。9月16日其通过交行柜员机向廉*账户存款1000元,但廉*一直未向其供货,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其去了廉*在网上所留的地址寻找,但发现都是假的。

(2)石*的手机短信,证实被害人石*多次联系廉*催促发货。

(3)交易记录,证实廉*收到石*所转货款1000元。

6、勤**司被骗案

(1)被害人陈述。被**公司代表严*勤陈述称,2013年8月初,其公司需要采购一批新的传感器,工程师王**就在网上联系到吉**司,对方联系人是廉*,双方经过协商于8月5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以单价25元采购型号DsM501灰尘传感器500个,以单价为17元采购型号Qs-01的空气质量传感器500个,总价为21000元。因为是第一次合作,签订合同也是通过传真机发送签收,其不是很放心,一直要求对方货到付款,于是廉**在8月7日送了10套样品到公司,其看了之后就在第二天向廉*的中**行帐号转了500元的样品款。之后廉*一直坚持先付款才送货,公司于8月22日向廉*的中**行帐户转了21000元,转款当天公司还打电话给了廉*,之后几天多次打电话催发货时,廉*就不再接电话了。8月27日廉*突然安排人送了20套传感器到其公司,但突然不再接公司的电话。其与廉*不存在经济纠纷,第一次合作就被骗了。

(2)勤**司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证实勤**司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廉*到案后在公诉机关承认与涉案被害公司或个人存在的购销关系,但辩称未供应货物的原因是韩**司未向其发货,未向西博臣等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没有钱。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吉**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原先的法人是一名叫孔**的韩国男子,2008年因生意不好,孔**离开吉**司,只剩下其一人,之后其就一直以吉**司的名义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吉**司在内地没有注册,也没有任何办公地址,其就借用了一个朋友之前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华美居A一411作为吉**司的办公地址。用其住处附近一个复印、传真小店的传真号码作为吉**司的传真号码。

其在2012年通过西**公司的业务经理李**购买9000只无铅湿敏电阻,转卖了9000元,货款用于日常开销,一直未支付货款6300元。

2013年2月,蓝**司的财务曾*(即曾*冰)向其采购HY一233HB的湿敏电阻,数量约5000片,共12000元,约定收到货款次日起一个月内给蓝**司发货。4、5月份其收到曾*转来的货款13300元(其中2500元是其个人向曾冰借的),后向韩国一家公司订货,但因订单太多,一直未能及时交货给蓝**司。因钱已通过交通银行转给了韩**司,所以其还没退钱给蓝**司。其记不清韩**司老板的帐户和姓名。

2013年4、5月,其到蓝月公司向曾某赊了1000片OS-01空气质量传感器,每个单价16元,之后其转手亏本卖给杭州**限公司,卖了15000元,亏本卖是为了以后长期与亿千**公司合作,钱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廉*供述与畅想公司、凯**公司、勤**司、石*的购销过程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均称未供应货物的原因是韩国的货没发过来。其收取的勤**司、鸿**公司、老**司、安**公司的货款4万多元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了一个姓朴的男子,让他帮忙拿货,没有订货的凭证及单据,姓朴的男子用笔记本电脑当场操作向韩国**公司下单,其有用自己的手机1374720打过姓朴的电话,也打过韩国**公司(联系电话是00821073973393)及该公司刘社长的电话。现记不清楚姓朴的电话号码,具体住址也不清楚。

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承认除蓝月公司和被害人石*那单外,都没有向韩国方面订过货,且不能解释为什么通讯记录内没有跟韩国方面的联系记录。

四、辨认笔录

被**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勤辨认出廉*就是诈骗勤**司的男子。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编造虚假的公司地址等信息以获取相对方信任,多次在签订合同,获得他人财物后,不再接听电话,以躲避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到案后关于其未履行合同的辩解前后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在畅想公司与凯**公司被骗案中,虽然畅想公司与凯**公司并非直接的被骗款项方,但因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致使畅想等公司实际遭受损失。被害人石*被骗的金额虽然较小,但应计入被告人诈骗总额。故辩护人相关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手段、次数及涉案金额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廉*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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