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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杨*租用深圳*永街道新和金明珠幼儿园一楼的2009、2010两间商铺,租期两年。2013年8月26日,罗*(已判刑)从杨*处租用上述两间商铺,租期一年。2014年4月12日罗*以自己是店主为由,伙同被告人张*(罗*妹夫)以交转让费及押金并伪造假合同一份,骗走被害人熊双现金人民币6.8万元,其中张*假扮房东黄*,并在当场收取了6,000元(包含在6.8万)。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罗*已赔偿被害人6.8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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