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初,被告人严*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虚构公司的实力,骗取被害人信任,签订不能履行的合同,取得订单,骗取货款,随后以各种方式、理由拖延交货,以满足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5月,被告人严*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骗取意大利某公司的信任,采取虚构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力的方式,并鼓吹其公司的研发实力,以此证明其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011年7月2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被告人严*以深圳市**司名义与意大利某公司深圳代表处的李*甲签订了一份平板电脑采购合同,骗取了某公司定金、开发费共42278美金(当时约合人民币27万元),约定2011年9月25日提供10个样品,但收到该笔资金后,严*采取拖延、不接电话、搬迁办公室等各种方式应付对方,不履行合同。

2011年6月初,严*用同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方*的信任,并于2011年6月23日骗取方*签订了一份200台总金额254000元人民币的平板电脑采购合同,最终只给付给对方122台不符合要求的平板电脑,方*与严*多次联系,严*均无法履行该合同,后严*拒与方*联系。

2011年7月9日,被告人严*用同样的方式骗取co某的k某的信任,并于与k某签订了采购合同,共骗取了k某的样品、开发费及运输费共6235美金(约合人民币4万元左右),被告人严*仅交付个别样品后不再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被告人严*骗取了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冯*等人的信任,骗取了该公司货款l78300元人民币,其后在被害单位的一再催促之下向对方供应了部分样机后不再履行合同。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101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严*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事实无异议,其称其夸大了其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其加盟的研发队伍说成自己公司;对方支付款项后,公司加盟的研发团队无法研发成功,其找了别的公司做,后来因为某些事情耽误了,加上其公司管理有问题,最终未能完成订单。对方支付的款项中,一部分用于公司缴纳房租、发放工资等,一小部分用于缴纳其孩子的学费及其租房的房租。其对该单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被告人严*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四单犯罪事实,其辩称,其已履行部分合同,最终合同未能履行完成出于种种原因,并无诈骗目的。对该三单指控其表示不认罪。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应无罪。合同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确的诈骗故意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某公司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合法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担了大量订单,该公司不是骗子公司。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提出要对被害人进行退款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事实,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人积极履行合同,某与心**司合作完全可以生产出合乎要求的产品,后来由于*公司要求增加额外功能,导致某与心**司的合作无法完成。3、某公司向方*提供了合格的新产品,上述产品是向某甲公司购买的,该情况有证人可以作证,某公司在与方*的交易中没有赚取大利润,更不会诈骗。4、韩国客户给某公司4万元人民币,该款是样品采购费及模具费。由于磨具没有协商一致,双方没有履行完合同,但该合同已部分履行。5、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某公司支付了款项,某公司也交付了50台电脑,某公司本可以完全履行该合同,但最后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困难而没有完成,这只属于违约,不是犯罪。6、某公司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合同由公司决定签订,货款最终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案若认定为犯罪,犯罪主体应该是某公司,并非是被告人本人。7、被告人的家属退还给某公司8万元,承诺剩余款项在一年内付清,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综合所述,被告人严*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判决其无罪。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李*甲与胡*的往来电子邮件,辩护人以此证明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后,单方额外增加gps模块要求,导致心**司原先的技术成果无法使用,最终某公司也无法继续履行与意**公司签订的合同。2、2011年某公司的现金日记表,辩护人以此证明汇入某公司及被告人个人账户的款项均用于经营当中。3、某公司员工李*乙与吉**司经理于*的qq对话,辩护人以此证明被告人公司吉**司有业务往来。4、美金的付款截图:辩护人以此证明某公司向吉**司支付货款4760美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被告人严*明知其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骗取意大利某公司的信任,采取虚构公司实力的方式,并鼓吹其公司的研发实力,以此证明其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011年7月2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六层d610-611号,严*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意大利某公司深圳代表处的李*甲签订了一份平板电脑采购合同,骗取了某公司定金、开发费共42278美金(当时约合人民币27万元),约定2011年9月25日提供10个样品,但收到该笔资金后,严*采取拖延、不接电话、搬迁办公室等各种方式应付对方,不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李**的报案书。

2、李**的授权委托书。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账号分别为6270、6266、6008的账户,深圳市**限公司香**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

5、被告人的严*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

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

7、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8、某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护照、营业执照及翻译、公司章程及翻译。

9、报案人李*甲提供的某公司相关文件资料:

(1)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某公司基本信息。

(3)某公司宣传网页:该网页上宣传公司有40多人的研发队伍,有两名博士生,多名研究生。

(4)刘**、唐*、陆**的工牌,屈*的工牌及工作证:唐*、屈*、陆**均不是某公司员工。

(5)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6)深圳**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股东不包括严*。

(7)某公司的前台照片:前台后墙上某公司名称下方有“某集团”字样。

(8)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9)某公司原业务员胡某陈述书。

(10)李*甲提供的其分别与胡*、刘**、唐*、某公司老板助理通话的录音文本记录:其中唐*称其是积**公司的员工,不是某公司的员工,积**公司和某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室,严*曾提出与积**公司共同开发某公司的平板电脑项目,但又觉得积**公司的方案太贵,他赚不到钱,所以最终没有合作。

(11)某公司与某公司往来的16封邮件。

(12)李*甲和严*、胡*所有的qq聊天记录。

(13)李*甲发给严*的样品费转账记录。

(14)严某律师王**与李*甲的往来邮件及李*甲的说明。

(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关于严*开过的7张空头支票的详细信息。

10、陆*甲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书面证明、严*为其所制的某公司工牌等:广州恒**限公司是某公司的供货商,陆*甲为某公司债权人;其多次去催收欠款,严*未经其同意给其作了一个某集团的工牌,头衔为技术经理,严*还给其他催款人也做了工牌,为了收回欠款,其不得已按照严*的要求挂上工牌,后来在9月14日,有一个意大利客户过来拜访,严*说客人过来催货,只要确定有技术员在,就会马上支付部分货款,到时就有钱还给其,让其去冒充一下技术员,其只能硬着头皮去敷衍了对方。

11、深圳**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网上注册信息。

12、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13、深圳**有限公司的声明:该公司与某公司从未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也并未进行任何合作事宜。

14、香港**限公司的声明及双方往来邮件:双方签订合同但并未履行,原因是严*未按约定预付开发费给该公司。

15、被告人严*的到案经过与抓获经过。

16、某公司出具的对严*的谅解书。

二、证人证言

1、胡*(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主要经营平板电脑、导航仪等,有段时间也销售手机。公司分国内销售和国际销售,员工有7、8人左右,流动特别大,公司实际上没有研发部。我是2011年4月左右到某公司工作的,任外贸销售主管。我去的时候发现某的办公室很大,有很多人,后来才知道是和另外一个叫积加电讯公司合租的办公室。某的合同是我经手办理的。大概在2011年5月,该公司的李*甲打电话给我,要订购平板电脑,每年至少5000台,可能连续需要6年,我和严*去和李*甲商谈,后来我又带了一台样品给李*甲,某公司检测合格后,李*甲买下了该样品。严*在带李*甲参观完位于西乡的工厂后,李*甲就和严*签订了合同,并预付了某公司香港账户约20万元。这份合同约定2011年9月25日交付样品,我9月13日就从公司离职了,离职后听说严*没有按期交付样品。我只是负责文件传送、转达信息,其他事宜都是严*与李*甲谈的,包括参观工厂、订立合同细节等。严*在公司开会时曾告诉我们说位于宝安的某公司是他与另外几个人合伙开的,他是最大的股东,还有一个模具厂也是他朋友开的,准备合伙上市(意思是他要参股模具厂),还带我们外贸部的人去过模具厂,这个模具厂还挺大规模的。后来严*带我和一个韩国客户(这个客户打了开模费给我们,但我们一直没有交付,当时拖了二十多天,这个韩国客户就亲自来看设计情况)又去了一个很简陋的模具厂,厂里正好下班,没有看到一个人,严*指着模具对韩国客人说是帮他开发的。唐*的情况刚开始我不清楚,严*不让我们和研发部的人交流,后来我们才知道所谓研发部其实就是积加电讯的人,后来严*在2011年7月说项目比较多就把唐*拉过来了。陆*甲不是某的员工,只是某的一个供应商,我快离职时他在公司工作过几天,他是做设计的(画图)。我上班期间,公司共签订了一个某公司客户、一个韩国客户、一个波兰客户、一个保加利亚客户这几份销售合同,波兰客户7万的金额,保加利亚客户2万的金额。这些合同都没有履行,客户来电话催,我就催严*,他一直说快好了,后来我离职后,向严*追讨欠我的工资以及询问我签订的合同款后续的情况,他说某公司的款项已经退了,让我不要再管了,否则剩余的工资就不发给我了。再后来我又听说某公司其他的员工也没有发工资,员工还申请了劳动仲裁,官司胜诉后劳动局责令某发工资,但好像还是一直没有发。我离职的时候公司还有6个人,还在经营中。严*说他有平板电脑加工厂和模具厂,经常让我们和客户说有加工厂和模具厂,让客户相信我们公司有这个能力。但是发现给客户的产品有问题后,不解决,就是拖。

补充侦查笔录:我在上班期间有完成过订单,都是向某公司购买平板电脑和导航仪,并没有研发定制要求,都是在客户的催促及压力下,严*没有办法才发货的。在把样品交到意大利测试后,李*甲问是否能在电脑上加gps模块,我和严*确定可以加。样品不知道是哪里来的。之后李*甲不停地催促我,但是所有信息都要问严*才知道,每次问严*信息,他都说晚些时候回复或者说等他确认后回复。我就一边催严*一边安抚客户。严*答应给韩国客户的模具迟迟没有交出,作为业务员,我屡次问严*进展,严*总是搪塞过去,每次问他都说差不多好了,样品模具太硬需要更多时间。我离职之后韩国客户steve从韩国过来,客户坚持要我陪同做翻译,结果我陪客户一起去了一个所谓的乱糟糟的小模具厂,到了模具厂没看到人也没看到客户的模具。

其辨认出某公司的老总严*。

2、曾*(某公司业务员):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生产、代工各种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某公司与严*的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011年6月份,公司华强北店的一个业务员安排了一个叫严*的客户来看公司并商谈业务,我就接待了他。第一次是严*一个人来,并购买了两部平板电脑;第二次是过了两天,严*带着业务员来公司参观,并要求以后如果他带客户来,某的公司厂牌上要注明某集团,以方便他商谈业务,后来我们也加挂了“某集团”的字样。7、8月份,严*先后有十多次带客户到我们公司来,还陆续拿走十几部样机,均没有付款,基本上都是我接待。但严*从没下单给我公司,我后来因为要收样机款,就在10月10日左右打电话给他,严*就不接电话了,我到他公司去,只看到有一个刘小姐在,没有其他人了,后来我也没有再联系他。

3、屈*(积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积加公司与某公司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只是曾经向某公司租了几个办公隔断的位置用来办公。我了解到他们公司有做平板电脑一类的产品,但我们没有业务上的往来。某公司的办公区里面大概同时存在着三家公司。后来严*找到我们说,为了方便管理和公司形象,他想给我们统一制作工作牌,我就同意了。同时制作工作牌的还有我公司员工唐*。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严*找到我和唐*说让我们帮他评估一个平板电脑的项目。后来客户来了,我和唐*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是这个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实现。我完全不知道客户是谁。后来我也没有参加过这个项目。

4、唐*(屈*的合伙人):严*曾向我展示gps、平板电脑、计算机软件专利,这些都是在他的展柜里面摆着的。他好像是做平板电脑贸易,不开发的。2011年3月份,因为创业我和屈*一起租用了严*的办公室,他说要办理门禁。他就让我们每人提供一寸照片和姓名,后来他就给了我们每人一个门禁牌,牌子后面写的有名字及职务,我的职务是技术总监,部门是研发部。我们和某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有一次一个公司和某公司谈业务,严*就叫我和屈*一起参加,评估一下这个项目的可行性、进度。后来严*就没有找过我们。之后一个叫李**的人找到我,这时候我才知道当时和严*谈业务的是她们公司。我们大概在2011年10月份就搬走了。

其辨认出某公司老总严*。

5、付**(深圳**限公司总经理):我公司在2011年与某公司有过平板电脑销售业务往来。在2011年下半年,严*到我公司福田店看平板电脑。他在2-3个月内向我公司购买了大约100台平板电脑,每台大约1050元。他拖了我很长时间的货款,我一直催促他才付款。我们公司没有平板电脑生产线,也是从别的公司买回来再卖给他的。他没有对平板电脑提出什么要求,看中了就买。

6、贺*(深圳**有限公司经理)、熊*(曾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为深圳特**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皆表示不认识严*、从未听说过某公司、从未与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

7、陆**(广州**技公司负责人):我是从2009年开始供应gps充电器给他的。但从2010年6月开始,他就开始拖欠货款。我曾多次催要,严*承诺还款,并写下付款协议,但一直不执行,在此期间还多次开出不能兑现的虚假银行支票。在我多次催债期间,严*怕影响他公司形象,就要我的电子版照片,并帮我做了一个工牌。我每次要债的时候就带着它。当时我怕他不给我钱,我只能按照他的要求做。此外,2011年9月14日下午,我去某公司催债,严*已经和一些人在会议室开会,那些人我之前不认识。严*说请我帮个忙,我进去会议室后一个男子递给我一张图,说大概要按图做些什么,我听不太懂,也没有做任何答复,只是说“看一下”就找个理由从会议室出来了。严*总共欠我人民币116800元。

三、被害人陈述

李*甲(某公司深圳代表处负责人):本来我们打算两个项目同时在某开始做的,但是考虑到第一次合作还是有风险,所以我们只执行项目二(定制同时带有z-zigbee和z-wave功能的平板电脑),如果顺利的话再执行项目一(定制10000台比较简单的平板电脑)。因为严*知道短时间内没办法收到项目一的钱,他非常不满。2011年8月3日,我公司(某公司)与某公司法人代表严*签订了一份研发定制1000台带z-wave和z-zigbee功能的平板电脑及模具的合同,共计13万美元(人民币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先往某公司在香港的账户支付了42278美元(人民币27万元,包括z-wave和z-zigbee的技术开发费、开模费、10个样品费,首批1000台订单15%的预付款),某公司也必须在9月25日之前将10台平板电脑样品交付我们。9月期间,我们多次去某公司检查项目进度,结果严*根本拿不出样品。后来我们追讨货物,严*给了一个zigbee的开发板给我们,但我们当场发现,这个开发板是严*向别的公司购买的,因为上面有别的公司的标识,按照合同应该是严*帮我们开发。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了某公司的介绍,我们就和该公司联系,后来严*提供了一个样品给我,我还支付了样品费1000元。我们查看后发现样品质量还行,但是与我们定制的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就要求查看工厂。严*向我们鼓吹其公司有强大的研发实力,还有自己的工厂。他在2011年6月24日带我到宝安的一家叫某电子公司的工厂,上面还有某集团的字样,严*说这是他的公司,他是最大的股东。后来我还到了他的办公室,很大,里面有很多人办公,严*说这些办公的人都是他的人,因此我就相信了他。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三家公司合租一家办公室。10月4日,我们告诉严*让其退款,并多次打电话给他,他总是说快了,再后来我们去他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打他电话他也不接,后来又听说严*把公司搬走了,就一直联系不上。

其辨认出某公司的老总严*。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严*:我在2005年7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限公司,业务范围是技术开发、销售、贸易、信息服务等,在2012年3月因亏损严重结业,公司实际从2010年8月就开始出现亏损,后公司从科技园搬到了西丽。

公司在2011年7月29日曾经和一个叫李**的女孩子签订了一份合同,是向某公司提供平板电脑,按照其要求设计开发,该公司付款到我在香港的个人美金账户42278美元,这笔钱包括模具设计开发费、主板软件开发费及1000台成品的定金,要求在9月25日前提供10个样品。某公司没有开发能力,但是我们找了外面的公司帮忙开发,模具找的是宏**司,模具手板的款项我绝对是给了,具体付了多少钱我忘记了,是否开具收据我也不清楚。硬件和软件我找了香港心**方案公司开发,刚开始我和该公司刘*丙见面,后来刘*丙安排一个姓宋的工程师具体负责这个项目。主板软件找的是另外一家公司和我公司内部的人联合开发。到了9月25日那天,我们提供了一个样品、一个主板、一个模具手板样品、一张模具设计3d图这一套东西给*公司,后来他们又要求我给平板电脑的软件及硬件的原理图,但是我没有给,他们就在2011年10月之后要求退款了,我没有退,就这样发生纠纷到现在。提供给*的样品,刚开始是唐*和郭*负责开发的,后来他们说开发不了让我再招人,我就从外面聘请了一个开发团队来开发,我们还和这个团队签了合同。后来因为时间不够,我向某公司要求延长时间,对方不同意,再后来公司经营困难就没有办法支付货物了。公司关门后,某的人联系过我,我对他们说过段时间再付给他们,后来因为要钱的人太多,我就把手机关机了。

我曾带李*甲去过某公司,我向她介绍说某公司是帮某公司组装代工的,某公司与某公司就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我不是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的厂牌上曾有“某集团”字样,是某公司做好后在2011年4月加挂在某公司厂牌上的,是我要求他们这样做的,因为当时我们两家公司正在商谈合并事宜,结果最后也没有合并。某公司最初有37个员工,后来就剩下10多个,陆*甲不是我公司员工,只是偶尔过来帮忙搞技术,唐*和屈*借用我公司办公室,然后和我公司合作搞技术开发,也不是我公司员工。

我没有生产、研发平板电脑的能力,我接到订单后就找其他公司研发及生产,我对客户说我们有研发团队,我个人有技术研发能力,这些能力是平时接触平板电脑积累的,还有自己学习的。我们公司除了我,其他员工都没有研发平板电脑的能力,我请的员工懂一点平板电脑技术。我们接到客户要求定制平板电脑的订单后,客户都会提出所购买的平板电脑的设计要求,我们公司就会找卖平板电脑的公司,买回他们的没有外观标示的裸机,然后再找模具厂在裸机平板电脑上打上客户需要的logo,当做我们公司自己研发的平板电脑卖给客户。我们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的厂房。

五、电子音像资料

李*甲与胡*、刘**、唐*、某公司助理罗小姐的九段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作为深圳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事实,有相应书证,被告人严*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屈*、唐*、陆**、胡*的陈述在卷为证,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某公司具有虚构其研发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收取相应款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故该单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系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人严*辩称某公司收取的合同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公诉机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去向,本院对被告人严*的供述予以采信。被告人严*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四单犯罪事实,被告人严*的供述与被害单位、被害人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事实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及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货款的犯罪故意;对于经济活动中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履行缺陷发生的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对于上述三单犯罪事实的指控,本院不予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严*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款项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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