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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聂*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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