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勇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高*与何*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人高*以人民币10万元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建材市场某号石材厂的使用权转让给何*。因被告人高*与何*为老乡关系,何*同意将石材厂交被告人高*继续经营;2014年5月30日,在律师的见证下,高*以人民币6万元将统一商铺的使用权转让给陈*双,并收取相应转让费用。2014年6月9日,何*报警,民警在百富城建材市场将被告人高*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