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年底,被告人钟*得到惠州市*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的授权,代表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前往洽谈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项目(以下简称太平洋广场项目)的承包事宜,不久,钟*持印有“佛山市顺德*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找到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的谢某某,谢某某将该合同拿到惠州建总佛山分公司盖具“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印章。合同约定,惠州建总于2013年1月18日下班前将一千万美元履约保证金汇至太*公司账户后协议生效,反之协议失效。惠州建总未达成上述条件。2013年1月18日,钟*又得到国基*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的授权代表国*司前往洽谈太平洋广场项目,但国*团未与太*公司就太平洋广场项目达成任何协议。2013年4月13日,钟*向被害人梁*甲谎称已经承接了太平洋广场项目,私刻“国基*限公司太平洋广场项目专用章”后以国*司名义与梁*甲签订工程水电分包施工安装合同,并以其私人账户(622********297)收取了梁*甲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得到国*司授权前往洽谈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以下简称南湖花园项目)的承包事宜,并代表国*司与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就南湖花园项目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国*司取得南湖花园项目的总承包权。2013年4月28日,钟*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私刻“国基*限公司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专用章”,以国*司的名义将南湖花园项目的全部土建、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外墙、楼梯间装修、给水、排水、消防系统安装、室内强弱电、防水防雷、市政管道及道路、园林绿化、外立面装饰、室内二次精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及通风工程分包给梁*甲,并收取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23日,国*司经考察认为南湖花园项目不具投资价值,欲退出南湖花园项目,并与钟*签订解除协议,约定由钟*代表国*司解除与南*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但钟*未履行该协议内容,于2013年6月25日以国*司名义将南湖花园项目的劳务分包给黄*甲、石某某、杨*三人,收取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7月30日以国*司名义将南湖花园项目的水电、消防、防雷工程分包给罗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8月20日以国*司名义将南湖花园项目全部土建,包括基坑支护、钢结构、防雷、给排水、电气安装、消防、人防、市政管道、道路、园林绿化、外立面装饰、门窗阳台栏杆、室内二次精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及通风、智能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168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钟*以分包工程为名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18万元,2014年1月21日退回梁*甲人民币3万元,从王某某处收取的168万元中有35万元作为王某某向南*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已由钟*支付。钟*收取上述保证金后,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小汽车。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民警根据秘密手段和线索于2014年6月10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启立酒店抓获被告人钟*。

2.被害人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经营海南中*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12年12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钟*,钟*说承接了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要将该工程的水电、消防工程分包给他的公司并带他到现场查看,他见到土建工程已开工就同意了。商谈完细节后,由钟*制定合同,并代表国*司与他签订了工程水电分包施工安装合同,又按钟*要求向钟*的私人账户转账100万元保证金,之后钟*开具了进场通知书给他。后来钟*一直拖延,说与太*公司签订的土建总包合同未能落实,所以暂时不能安排进场,并提出其已经承接了南湖花园二、三期工程,让他先做南湖花园工程。经多次沟通考察,他又与钟*签订了南湖花园二、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钟*要求分三次转账100万元保证金到钟*的私人账户,之后钟*开具了进场通知书。进场一个多月期间,钟*一直催促他缴纳剩余的保证金(协议规定保证金300万元),因钟*一直未能提交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和图纸,他拒绝缴纳剩余保证金。2013年7月,钟*要求他退出,他要求钟*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进场期间的相关费用,钟*答应并对他出具的一份施工费用支出概数表和相关单据签名确认,钟*答应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和费用全部退还,他就于2013年7月20日退场。2013年11月,他发现太平洋商业广场工地已开始运作,承包方不是国*司,钟*说该工程也做不了,他就开始向钟*催要两项工程的保证金和相关费用,但钟*只是在2014年1月21日还款3万元给他的合伙人赖*。他与钟*签订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的合同时,钟*提供了一份惠州建总和太*公司的承包合同,称惠州建总不能做该项目了,又提供了一份国*司和太*公司的空白合同称肯定能承包下来。他与钟*签订南湖花园项目合同时,钟*提供了一份国*司与南*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害人梁*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钟*。

3.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3年5、6月,朋友敖某某称认识均安南湖花园项目部的“袁总”,可以拿到该项目。6月20日,他与合伙人石某某、杨*与敖某某面谈,敖某某称与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的老板钟*很熟,可以拿到项目。6月23日,他们三人与敖某某、钟*一起到南湖花园二、三期考察,6月25日正式签订了劳务工程合同,发包方是国*司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部,承包方是他与石某某、杨*,又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钟*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他们三人转款100万元保证金至钟*的私人账户。6月26日,钟*签发了进场通知书,他们三人就安排部分工人和材料到工地施工并建设好板房、围墙等工程,接下来钟*称等其办理好施工手续并叫他们停工,但后来一直没开工。2013年10月,他们三人发现南湖花园工地悬挂的施工单位已经由国*司变成广东电白,敖某某称项目进行不下并拒绝退还30万元介绍费。2013年11月26日,他们三人与钟*签订解除协议约定钟*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150万元,但直至案发,钟*未还钱。且钟*在中山*派出所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4年3月26日带他们三人到南湖花园开工。被害人黄*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钟*。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2年12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叫敖某某的男子,敖某某称认识钟*,钟*在南湖花园二、三期的项目有一个水电、消防、防雷安装工程要找人合作,问他是否有兴趣,他见有利可图就与合伙人商量后有意接下工程,并与合伙人以及敖某某到南湖花园工地参观后,于7月30日,他与合伙人一起和钟*代表的国*司签订了南湖花园二、三期水电、消防、防雷工程合同,根据合同,他向钟*的私人账号支付了50万元的劳务保证金,之后迟迟不见进场施工答复。2013年10月中旬,他发现南湖花园工地悬挂的国*司的招牌更换为广东电白,钟*和敖某某称该工程无法进行。11月26日左右,钟*要与他解除合同,赔偿17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钟*一直不给钱。被害人罗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钟*。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3年8月17日,他经朋友介绍与钟*、陈某某以及自称“袁总”的男子到南湖花园工地考察,袁总介绍钟*是南湖花园工地老板,双方谈了一些合作内容。8月20日,他与钟*签订了南湖花园二、三期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钟*出示了其代表的国*司和南湖康城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国*司授权书、项目土地证、总规划平面图。次日,钟*签发了进场施工通知书。8月21日,他转款保证金68万元到钟*的账户。根据合同,他要转款100万元到建设单位账户进行双控,在9月13日,他向钟*要国*司账户,钟*称转到其账户一样的,他就又转了100万元到钟*账户。期间,南*公司要求钟*交500万保证金,钟*没钱,他主动提出借200万给钟*,9月25日,他转款200万给钟*,钟*转账235万到南*公司账户。10月29日,南*公司与钟*解除合同,11月1日,他与钟*解除合同,之后他直接与南*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因为办理规划许可证要500多万,钟*没钱办不下来,所以一直无法施工。他与钟*签订合同后得知钟*已经将消防、水电分包给他人,但合同中同样分包给他,他与钟*谈过此事,钟*答应给他补偿。他与钟*虽然签订的名义上是分包协议,协议实际内容是关于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钟*。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称她是国基*分公司负责人。钟*是她老乡,2013年3月,钟*说顺德均安有一个项目,她与钟*约好如果钟*能引进该项目,国*司出资70%、钟*出资30%,利润按出资比例分成,所以后来国*司授权钟*签订合同。2013年5月,国*司对顺德均安的房地产进行调查,认为均安的房地产市场不好,就决定放弃投资,并让钟*去和南*公司沟通国*司放弃投资的事情。国*司授权钟*的范围主要是与南湖花园二、三期的前期洽谈、开发合同的签订以及施工总包合同的签订,钟*无权转包、分包工程。国*司没有设立过“国基*限公司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和“国基*限公司太平洋广场”这两个机构,也没有相关的印章。2011年,钟*曾说想挂靠国*司承接陈村太平洋广场项目,2013年1月,钟*说和太*公司谈好了,于是国*司与钟*签订了相关的挂靠合作协议,授权钟*去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但最终也没有签订。后来太*公司说支付场地附属设施建设费,国*司才知道钟*帮太平洋广场做了附属设施,但这与国*司没有关系。证人刘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钟*;对授权委托书、南*公司与国*司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进行了指认;对钟*与梁*、罗某某、黄*甲签订的合同进行了指认,指出上述合同不是国*司所签或授权钟*所签。

7.证人赖某某的证言,称他是陈*太*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2012年8月,自称“中*司”的何某某与钟*到该公司与董事长洽谈,与董事长初步接触后,何某某即以已经承接太平洋广场项目在外大肆宣传,骗取了承包商和材料商上千万元巨款,之后,钟*又到公司找到林某某总经理,称既然何某某不能承包,有意以惠州建总承包该工程,林某某因何某某一事受董事长指责,对此十分慎重,要求钟*先缴付400万诚意金至公司账户,以取得洽谈机会,2013年1月11日,钟*通过银行汇款400万元,后来因钟*无法达成保证金条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该公司多次要求钟*领回诚意金,钟*都以上述诚意金是十多位包工头集资而成,希望能承接工程为由拒绝领回保证金。该公司从未将太平洋广场1-1地块工程发包给钟*,钟*只是以国*司名义承包了工地板房、大门等临时建筑,金额共计264000元,因钟*不能拿出国*司发票,且国*司也不承认他们承接了该工程,致款项无法支付。

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9月,他通过何某某(挂靠中*司)认识钟*(代表中*司财务),同年10月,他代表太*公司与何某某签订一份“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的合同,后来因何某某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同年12月,他公司与中*司解除了合同。此后,钟*挂靠惠州建总和国*司与他洽谈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他要求钟*交一千万美金和2千万人民币的保证金,2013年1月,钟*通过黄*乙转了400万元诚意金,后来钟*一直没有履行承诺,他公司在2013年11月退回400万元诚意金。他与钟*谈过合同内容,但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他公司签订20万元以上合同使用“佛山市顺*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签订20万元以下合同使用“佛山市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

9.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称2013年1月前他在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工作。2012年年中,中*司与太*公司洽谈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何某某挂靠中*司,钟*帮何某某负责中*司的分包、融资,后来因中*司资金问题,与太*公司签的协议失效,太*公司总经理林某某就让钟*接手(上述内容都是其听钟*说的),钟*找到他说想挂靠惠州建总与太*公司合作,他向易某某汇报,易某某同意,于是他将惠州建总的资质给了钟*,并以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名义授权钟*与太*公司洽谈。2012年年底,钟*与太*公司签订了一份“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钟*持该合同找他盖惠州建总的印章,当时合同上只有“佛山市顺德*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他就和广州分公司的龙某某一起拿着合同找易某某,但易某某不在,他就找了徐某某,徐某某电话请示易某某后在办公室拿了惠州建总的印章盖在合同上。钟*挂靠惠州建总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10.证人易某某的证言,称他是惠州建总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据他了解,惠州建总与太*公司未签订过“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但此前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的谢某某曾和太*公司联系过该项目,2012年8、9月,谢某某将项目资料拿给他看,他发现工程风险太大,不同意承接,谢某某就找了总公司副总经理欧*忠实地考察,欧*忠也认为风险太大,于是谢某某就离开了惠州建总,后来听说其挂靠国*司来做这个项目,具体情况不清楚了。

1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称他是惠州建总佛山分公司资料员,2012年底,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谢某某拿着“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叫他在合同上盖惠州建总的印章,他就电话请示易某某,易某某说和谢某某谈论过这个工程,让他帮谢某某办理,并说印章在办公司,他就到办公室拿了惠州建总的印章盖章,当时承包人一方没有委托代理人钟*的签名。

12.证人杨*的证言,称他是惠州*总公司生产科员工,2013年9月,钟*拿着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到该公司生产科,经核实,该公司未签订过上述合同,该合同所盖“惠州*总公司”的印章是假印章,公司要求钟*解释此事,钟*称会处理此事,之后就离开了。

13.证人梁*、张某某的证言,称2013年3月,他们一起和钟*洽谈承接陈村太平洋广场的桩基础工程,并与钟*签订了合同,3月26日,张某某按钟*要求将100万元诚意金转至钟*账户,之后一直没能进场施工。2013年10月,钟*告诉他们太平洋公司已经终止了与其的合同,他们二人便要求钟*退还100万元诚意金并赔偿损失。

1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29日,钟*与太*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1月25日,他与钟*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包土建工程由他承包,同年1月11日,他通过黄*乙转账400万元保证金至太*产公司的账户。后来他安排工人做了搭棚、建围墙等附属工程。2013年11月21日,太*产公司将400万元打回黄*乙账户,并说工程不给他们做了。

15.证人杨*的证言,称2012年年底,钟*称太*公司在陈村有个工程,其想拿过来做,叫他一起投资,他叫钟*先跟进。2013年1月,钟*拿了一份“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过来,核实过合同后,他就按照合同委托黄*乙汇款400万元保证金到太*公司账户,太*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写了一份收据。过了几天,他按照太*公司要求做了工程附属设施,之后等主体工程开工,直到2013年10月,他去到工地发现太*公司已经将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建八局,还收了中建八局5000万保证金,他就拿着钟*和太平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找该公司赖总理论,赖总说合同不是他们签的,公章是伪造的。2013年11月,太*公司将400万元保证金退回黄*乙。他称所有事情都是钟*负责,自己不清楚签订合同的过程。

1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称他是南湖*限公司经理,负责南湖花园建设工程。2013年4月,他辗转认识钟*,钟*称在做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有意承接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他考察了太平洋商业广场后,由弟弟周*甲代表南*司与钟*所代表的国*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过了二十天左右,钟*找了一些人进场,进行了开工仪式开始动工,并做了围墙和板房,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到合同规定的90天第一期时间表,钟*还没办好规划施工许可证,后来钟*严重拖延了施工进度,公司就发函给钟*要求履行合同作出赔偿,并要求钟*拿出500万元保证金,钟*答应但没有履行。2013年10月26日,公司与钟*解除合同,签订了退场协议。到11月左右,有第三方的承包方到公司说钟*收了他们保证金,叫公司协助向钟*收回保证金,钟*答应解决好此事。南*司与国*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南*司提供土地,国*司负责土建、水电、消防等所有楼宇项目的资金,楼宇建成后南*司占35%,国*司占65%,协议同时允许国*司发包给第三方。证人周*某辨认出被告人钟*;对南*公司与国*司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进行了指认。

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12年年底,他去到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考察,认识了袁某某,通过袁某某认识了钟*,钟*说是国*集团委托其负责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并出示了一份国*司的委托书,他觉得钟*有实力做建筑工程。他同时认识南湖康城老板周*甲,得知南*司没有足够资金开发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他就将钟*介绍给南*司,通过洽谈,钟*代表国*司与南*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他应钟*要求帮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到后来王某某投资他仍接着办该许可证。他从2013年5月开始办理许可证,由于地下两层变更为地下一层要重新公示,拖了两个月,2013年8月,钟*没有钱交人防、消防、水电、防雷规划方案和要点以及市政管网测量的费用,导致没有齐全资料。2013年9月,南*司不满进度,要求钟*交500万保证金,钟*没钱,就找了王某某承接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让王某某交保证金。他后来直接将王某某介绍给南*司承接了该项目。证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钟*。

18.证人伍某某的证言,称他在广东城*院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钟*找他设计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并要他办理报建手续,到8月,设计图纸反复修改,钟*说找*公司签合同,国*司不签。后来城协公司与南*司签订了南湖花园二、三期的设计合同。后来王某某接手该项目,他继续做下面的工作,直到王某某拿到规划许可证。

19.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钟*是接工程做的,他是钟*的司机,他替钟*打工期间,钟*承接了陈村太平洋和均安**园二、三期项目。太平洋项目一开始是挂靠惠州建总的,后来改挂国*司,南*园二、三期项目挂靠国*司,但后来不知为何解除了合同。证人杨*辨认出被告人钟*。

20.被告人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称2013年2月,他通过陈某某介绍认识了南湖花园老板周*甲,通过洽谈以及带周*甲三兄弟到期当时正在承包的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考察之后,他与南*司商谈好合同细节,南*司制定以及双方签订好合同后,他将联合开发合同带回国基*分公司给刘某某,国基*分公司在合同乙方盖章,之后,他以相同的方式代表国*司与南*司签订南湖花园二、三期的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一式八份。他是以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总承包人以及国基*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与南*司接触的,他实际是挂靠国*司。承接到南湖花园的工程后,他将项目转给海*龙公司梁*甲做,但梁*甲进度太慢且又将工程转给其他人,于是他和梁*甲解除合同。他与梁*甲还有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的合作协议,因发包方违约无法施工,所以梁*甲也无法施工,他就让梁*甲先到南湖花园施工,分别就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收取梁*甲100万元保证金,就南湖花园收取梁*甲100万元保证金,合同解除后,200万元保证金尚未退还。2013年6月25日,他与石某某、黄*、杨*三人签订了南湖花园的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劳务、机械、模板、主体结构的施工,收取保证金100万元,后来因为2013年8月南*司要求缴纳500万元保证金他缴纳不齐,南*司在2013年10月29日与他解除合同,2013年11月26日他与石某某等三人解除合同。此外,他在2013年7月30日与罗某某签订南湖花园的水电、消防、防雷合同,收取了50万元保证金,2013年8月20日与王某某签订南湖花园的分包协议(实质内容为全包协议),收取了133万元保证金。他收取的上述保证金共计483万元,一部分用于南湖工地的开支,包括支付龙*、杨*等工人工资以及合伙人陈某某预支15万元,支付袁某某在太平洋商业广场的工资15万元以及借支15万元,大部分用来还债,还用约40万购买一辆宝马牌小汽车。国*司没有成立国基建设*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部,国基建设*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专用章、国基*限公司太平洋广场项目专用章是他私刻的。《太平洋商业广场补充合同》是他与太平*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所签,林某某拿出“佛山市顺德*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但林某某不愿在合同上签名,他就带代签了林某某的名字,但后来觉得不合适又擦掉。该合同中,惠州*总公司的章是由谢某某拿合同去惠州建总佛山分公司盖章,听谢某某讲拿到佛山分公司后,负责人易某某不在,办公人员电话请示获同意后,拿出惠州建总的公章盖的,他当时获得的是惠州建总广州分公司的授权。被告人钟*对各被害人提供的书证均进行了指认。

21.顺公(司)鉴(文检)字(2013)37号鉴定意见,证明《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上的“佛山市顺德*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证明》中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惠州*总公司”与《证明》中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工程水电分包施工安装合同、安装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汇款凭据、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南湖花园支出概数、承诺书,证明合同约定钟*以国*司名义将太平洋广场项目的水、给排水、电、消防工程发包给梁*甲经营的海*龙公司,协议约定钟*代表国*司将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全部土建、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外墙、楼梯间装修、给水、排水、消防系统安装、室内强弱电、防水防雷工程、市政管道及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二次精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通风工程发包给梁*甲经营的海*龙公司,钟*就两项工程收取梁*甲200万元保证金。

23.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劳务保证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保密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解除合同协议书、承诺书,证明钟*以国*司名义与黄*甲等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黄*甲等三人负责承建施工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大清包,收取100万元保证金,双方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钟*在解除合同后,承诺于2014年3月26日带黄*甲三人到南湖花园二、三期工地进场施工。

24.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及规划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书、劳务保证金收据、银行单据、解除合同协议书、欠条、承诺书,证明钟*以国*司名义将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的水电、消防、防雷工程分包给罗某某,收取50万元保证金,双方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钟*在解除合同后,承诺于2014年3月26日带罗某某到南湖花园二、三期工地进场施工。

25.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收据、银行单据、解除合同协议、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证明钟*以国*司名义将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的全部土建,包括基坑支护、钢结构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市政管道、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门窗及阳台栏杆、室内二次精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通风工程、智能工程等分包给王某某,收取168万元保证金,双方于2013年10月29日解除协议。

26.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证明国*司与钟*就陈村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2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证明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向多人转款。

28.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答复及相关附件,证明南湖花园二、三期项目于2013年10月11日开始办理规划报批,2014年1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钟*购买的宝马牌小汽车登记于其妻子沈某某名下,初次登记日期是2013年8月6日。

30.建设工程桩基础专业施工合同、银行凭据、承诺书,证明钟*于2013年3月26日与梁*、张某某签订合同将陈村太平洋广场项目的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梁*、张某某,并收取二人100万元保证金。

31.国基*限公司说明,证明国*司于2013年4月18日委托钟*与佛山市顺*有限公司签订南*园二、三期工程总承包合同,5月23日与钟*签订解除协议,包括总承包合同一并解除,关于南*园二、三期项目未与钟*之间签订挂靠协议。

32.太平洋商业广场1-1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合同的双方是佛山市顺德*发有限公司、惠州*总公司,而授权书的授权单位是惠州*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33.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证明钟*作为甲方将太平洋广场1-1地块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林*、文某某。

3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钟*的身份信息。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提出,钟*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伟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上诉人钟*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钟*的供述,被害人梁*、黄*、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赖某某、林某某、易某某的证言,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国*司说明、分包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钟*在未实际承接太平洋广场项目的情况下,以虚构单位、私刻假印章的手段,与被害人梁*订立工程水电分包施工合同;在未取得国*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虚构单位、私刻假印章的手段,擅自将南湖花园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梁*;隐瞒国*司取消与南*公司合作协议的事实,以虚构单位、私刻假印章的手段,与被害人黄*、罗某某、王某某签订分包协议,且将部分工程进行重复分包;所收取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原判认定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钟*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