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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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