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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邵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邵*以帮助被害人杨*、范*到新加坡订购杂铜线为由,收取范*货款订金30万元,约定逾期未交货则退还订金,后邵*先后收取杨*货款订金共110万元。邵*收取上述货款订金后用于偿还自己的欠债。同年4月20日,到货期限届满后邵*未能交货,亦未退还订金。两被害人多次要求邵*退还订金,邵*以各种理由推搪。后在两被害人的要求下邵*分别写下借条给杨*、范*,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处理方式,并向两被害人提供了一份伪造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姐姐邵*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佛*集用2012第0403628号)作抵押,同时,让其妻子彭*冒充邵*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还款期限再次届满后,邵*依然未还款,杨*、范*遂到法院对邵*提起民事起诉。经过庭审调查了解,借条上的签名并非邵*本人。杨*、范*发现被骗,遂报案。2014年6月26日,民警抓获邵*。

另查明,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函复没有邵*向二被害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佛*集用2012第0403628号)的土地登记信息,根据地号查询,对应的土地证号为集用(1999)11445号,权属人为邵*;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该局核发。

上述事实,有由原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月18日,我和生意伙伴范*一起同邵*签订购买杂铜线的合约,总共订杂铜线100吨,并付给对方定金30万元。当时我们在范*的工厂签订协议,在场的有我、我女婿,还有范*夫妇及邵*五个人,范*汇给对方30万元。协议约定在2013年4月20日到货,如果超期不到货可以退回定金。同年2月1日,邵*打电话给范*要钱拿货,范*没有钱,他就叫我先把钱汇给邵*。我想反正是要付给对方钱,早付跟迟付一样。邵*打电话给我要15万元货款,于是我通过农业银行汇给邵*15万元。同年2月23日、3月7日、3月11日,我分别汇给邵*10万元、30万元、25万元。同月27日,我又在农商银行汇给邵*30万元。我总共汇给邵*110万元。但同年4月20日,我们订的杂铜线依然没有到货。我就打电话给邵*,他跟我说货柜在高明港口,但我发现高明港没有我们的货柜。后来他又说货柜在香港,我们就问他要货柜号,邵*给了我们货柜号,我们拿着货柜号找香港的老板,得知邵*提供的货柜号对应的货柜不是装杂铜线,而是装垃圾。我们开始不信任邵*,不断打电话催促他还钱,但是他总是推脱我们,我们就叫他写一份欠条。同年7月26日,我和范*夫妇、“镇记”、邵*在范*的厂内,邵*亲手写了一张欠条给我们,并注明在同月30日拿他的房产证作抵押。同月30日,他说女儿到高明读书要用房产证。8月14日晚上,邵*才拿出房产证来。同月16日,我们在律师的起草下在凤凰酒家要邵*签了两张欠条,一张是欠范*定货款30万元,一张是欠我110万的定货款。签订欠条的时候有我和妻子、女婿、范*夫妇、范*女儿、邵*、邵*在场。签完欠条之后,邵*也在欠条上面签了担保人的名字,并提供了身份证的复印件。之后我们继续向邵*追钱,但邵*没有钱,我们就问他姐姐邵*的电话,邵*提供了1593696的电话号码给我。我打电话问邵*追钱,她一开始接电话,后来就没有接我们的电话了。直到现在,邵*一分钱也没有还给我们。后来我和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6日开庭的时候邵*、邵*均不应诉。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并要求邵*偿还我们定货款110万元,查封邵*的房产。当案件强制执行的时候,邵*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该案在南*院开庭,邵*提出没有帮邵*做担保,也没有签名捺印。我们也看到前来应诉的邵*并不是当天签担保的人。后来法官质问邵*,邵*说随便找了一个人做担保,也不提供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这时我们发现被骗了,于是就到大*出所报案。开庭时看见的邵*年纪比较大,身材比较矮,身份证号码:;签担保人时看到的女子年龄比较小,约30多岁,身高约160厘米。邵*提供的房产证证号为佛南集用(2012)第0403628号,土地使用权人:邵*。我以前没有和邵*合作,也不认识他,因为我相信我的生意伙伴范*,他提出要和邵*合作,我才跟邵*合作订货。

被害人杨*辨认出被告人邵*是诈骗其定货款的男子,彭*是在凤凰酒家做担保的女子,邵*是在法庭抗诉的女子。

2.被害人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09年,我曾经在邵*那里买过五六货柜的铜线。2013年1月18日,我和生意伙伴杨*一起向邵*购买杂铜线,每吨25000元,一共订货100吨,我们付给邵*30万元的订金,并签订协议约定在同年4月20日前到货,如果超期可以退货并拿回订金。同年4月20日,他的货还没有到,我们向邵*追问,但是邵*一直推搪我,我就向邵*索要订金,但是他说没有钱,后来我就要求邵*写一张借条给我。同年7月26日,我找到邵*并在我们的工厂内签下了一张借条,当时在场的有我和妻子何*、生意伙伴杨*和“镇记”、邵*,邵*亲手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并且在同月30日提供了他居住的位于大沥凤池的房屋的房产证做抵押,并交给了杨*。后来由于邵*没有按照借条的规定还钱给我们,于是我们请了律师准备起诉邵*要他还钱。律师向我们提出重新让邵*签订借条,要邵*提供担保人。因为当时邵*提供的房产证的产权人是邵*,于是我们就提出要邵*出来担保。同年8月16日,我和妻子、女儿范*、杨*夫妇、他的女婿、邵*、邵*在大沥凤凰酒家的一个房间内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律师起草的。当时邵*在欠条上签名,邵*的姐姐邵*也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而且邵*也提供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我们继续向邵*追讨订金,但是邵*没有钱。我们就要求他提供邵*的电话号码给我们,邵*就提供了邵*的电话:1593696。后来杨*的妻子打电话向邵*索要订金。对方一开始说给10万,但是后来又说钱被压住了迟点再给,就这样一直拖着我们,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还给我们。同年8月份,我们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12月6日,该案件在大沥法庭开庭,邵*、邵*都没有到场应诉,法院判决我们胜诉,对方要偿还我们订金30万和利息。法院要查封邵*的房产时,邵*到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我们到南*法院开庭,邵*提出没有帮邵*做担保,也没有签名捺印。后来证实借条上签名捺印的并不是邵*本人。法官问邵*找了何人作担保。邵*说随便找了一个朋友签名,但是不知道该人的姓名也找不到她。我们这时就发现被骗了,于是我们就到派出所报案。

被害人范*辨认出被告人邵*是诈骗其定货款的男子,彭*是在凤凰酒家做担保的女子,邵*是在法庭抗诉的女子。

3.证人关*的证言,内容为:户名为:关*,卡号为:6214的农行卡我不能确认是我的卡,但是我的确有一张农行卡经常有现金的来往交易,因为我是在财务公司工作,经常借钱给别人,也有别人还钱的交易流水。我的农行卡经常借给朋友使用。我也从事五金冲压的工作,但我从来都没有从事订货柜的生意,也没有新加坡订杂铜线货柜的朋友,没有汇钱到新加坡用于订杂铜线货柜。2013年3月7日我有借卡给别人使用,但记不清楚借给谁用。我不认识邵*。同日邵*将9万元转账到我的账户有可能是万*还给我的钱,因为我与万*经常有钱的来往,有时候万*借我钱,到晚上又将钱打到我的账户上。我看到数额对了就没有管了,至于谁转钱过来我真的不知道,所以我不清楚是否属于邵*帮万*打钱过来。

4.证人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邵*,认识他有四五年了。平时我们叫邵*“四眼佬”,他是广州人,住大沥凤池,在大沥太平开货场,从事废旧五金买卖,据我所知现在没有做了。我跟邵*是一般朋友关系,没有生意往来。6228481463261007412的农业银行帐号是我妻子沈*的农行账号。2013年1月18日,邵*转了10万元到上述账号,这10万元是他还给我的。邵*借钱的时间我忘记了,当时我和邵*一起吃饭,期间他说缺钱周转,问我可不可以借给他10万元,一个月左右还给我,我考虑过之后答应借给他,后来还将借钱给邵*的事情告诉我妻子。我妻子不认识邵*。过了没多久,邵*要还钱,叫我给个银行账户给他,我就将妻子的上述农行账号给邵*,他就将10万元转入上述账号。我没有经营货场和废旧五金,没有认识的新加坡朋友,没有在新加坡订过货柜,没有在新加坡订过废旧电缆或者电线,更不会转钱到新加坡。

证人万*辨认出被告人邵*就是向其借钱并归还的男子。

5.证人沈*的证言,内容与证人万*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邵*的证言,内容为:邵*是我的亲弟弟,他因为伪造了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被警方刑事拘留。我不知道邵*为何伪造我的土地使用证。邵*曾向我拿过房屋土地使用证,具体时间忘记了,当时邵*以帮他女儿入户大沥为由,向我拿房屋土地使用证,由于该证我交给父母保某,所以告诉他没有房屋土地使用证,不能给他,而且就算有房屋土地使用证,也不可能把他女儿的户口迁过来。该房屋土地使用证是登记凤池凤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我知道邵*欠别人的钱,我也因此被人告上法庭,邵*欠范*、杨*140万元。2013年年底,我收到法院传票,说我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于是我和丈夫马上去法院了解情况,法院把资料给我们看,资料显示我弟弟邵*欠别人的钱,而两张欠范*和杨*钱的借条的担保人上签我的名字“邵*”,我当时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范*和杨*在法院里也说当时签名的那个人不是我,在法院内邵*告诉我是在外面找人冒充我的签名,于是我提出再审。

7.证人彭*的证言,内容为:我是邵*的妻子。我不认识范*和杨*。2013年8月份的一天,邵*讲他拿范*和杨*的钱去拿货,但货没有回来,对方要求邵*退钱,邵*没钱退,所以拿邵*的房产证抵押给对方,并在借条的担保人上签“邵*”的名字,邵*肯定不会在借条上签名,就找我冒充邵*签名在两张借条上签名,一张借30万元,另一张借100万元左右。邵*说一个月后把货物拿回来交给借款人就没事了,所以我同意冒充他的大姐在借条上签名。当时我看见邵*跟着两男两女一起开一辆汽车过来找我,邵*告诉他们我是他的大姐,其中一名女子拿出借条给我签名,我就签了邵*的名字。对方曾向我要身份证,但邵*说身份证复印后再补交,对方没有坚持要身份证,所以我签名后就走了。过了几天,邵*告诉我之前冒充邵*所签的借条对方说不算数,要重新再签,于是我来到凤凰酒家,分别在两张借条上的担保人处冒充邵*签名。我听邵*的妈妈讲,邵*经常赌博,如果不是这样,也不会沦落到现在这样。

8.证人温*的证言,内容为:我以前是在财务公司工作的。2012年12月中旬,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邵*,他说在大沥镇开货场,因资金周转想借钱,于是我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我借了40万元给他,还款期限是2013年2月24日。到期后他还没有还款,电话关机,我就找介绍认识的朋友找他,朋友叫我给个卡号让他还钱。同年3月11日,邵*转了20万元到我6228481464587674711农业银行的卡上,现在还欠我20万。我没有经营过货场和废旧五金,在新加坡也没有认识的朋友,从来没有订过货柜,没有在新加坡订过废旧电缆或者电线,也没有转钱给新加坡。我们之间就是纯粹的借款关系。

9.证人陈*的证言,内容为:我认识邵*三四年了,他曾经找我报关。一般他先将货物的照片给我看,问我可不可以报关,我就按当时的政策告诉他是否可以,但到了他真正要装货回来的时候,我不敢肯定能否报关,要他再发照片给我重新确定,如果不可以的话,我就会叫他不要装货。我大约是从2011年开始就帮他报关,货物以电线为主,数量不多,具体次数不记得了,最后一次报关约是在2012年底。货物是从新加坡运回来到达高明港,没有其它港口。自从2012年3月绿篱行动后,他一直所订的电线不可以报关了,故之后我就没有帮他报过关了,期间他有时会发一些比较杂的五金图片问我能否报关,但都是不可以报关的。我不记得2013年初他有没有再发电线的图片问我能否报关。

10.邵*伪造的佛南集用(2012)第04036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在南海区大沥镇凤池凤东村。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1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复函,内容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土地证号,没有佛南集用(2012)第0403628号的土地登记信息。根据地号查询,对应的土地证号为集用(1999)11445号,权属人为邵*。公安机关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该局核发。

13.邵*卡*为6218账号的银行流水,内容为:2013年1月18日,邵*的上述账号转入30万元。同日,分别将10万元转入沈*、陈*的账户。同年2月1日,邵*的上述账号转入15万元。同日,分别转支10万元、4万元入陈*、邹*的账户,剩余部分以现支、消费的方式提取。同月23日,邵*的上述账号转入10万元。同日分别转支4万元、3万元入陈*、孙*的账户,剩余部分以现支、消费的方式提取。同年3月7日,邵*的上述账号转入30万元。同日分别转支9万元、8万元入关*、陈*的账户。次日分别转支3万、72000元予梁*、邹*的账户,剩余部分以现支的方式提取。同月11日,邵*的上述账号转入25万元。同日转支20万元入温某的账户,剩余部分以现支的方式提取。

14.范*提供的收据、欠据、借条、交易回单,内容为:2013年1月18日,邵*出具的收据,收到范*、杨*订新加坡杂线的订金30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20日前,如超期,可以不要。同年7月26日,邵*出具的欠据,欠范*、杨*订金各15万元、125万元,欠款未还以房产证作抵押直到欠款全部归还。还款日期8月10日先还一半,同月25日全部归还。房产证于7月30日交于杨*。同年8月16日,邵*出具借条,收到出借人范*于同年1月18日借出的30万元(划入邵*的账户:6218),承诺于同年10月10日前全部归还,逾期未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并由邵*房产及物业提供抵押或担保。担保人签名“邵*”。同年1月18日,范*向邵*的账户6218汇款30万元。

15.杨*提供的借条、收据、交易回单、短信照片,内容为:2013年8月16日,邵*出具的借条,收到出借人杨*借出110万元,承诺于2013年10月10日前全部归还,逾期未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并由邵*的房产及物业提供抵押,上述款项已于同年3月27日前分五次划入邵*的账户。担保人签名“邵*”。同年2月1日,杨*向**6218的账户汇入15万元。同月23日,杨*向上述账户汇入10万元。同年3月7日,杨*向上述账户汇入30万元。同月11日,杨*向上述账户汇入25万元。同月27日,杨*向**80010000894613244的账户汇入30万元。号码1398000于2013年8月14日向杨*发短信,内容:“江*相信我最后一次今天一定俾到你”,“江*九点左右绝对回到来俾个房产证我真是吾是拖拖得一日拖吾到两日”。

1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为:2013年12月6日,邵*、邵*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邵*分别归还范*、杨*借款本金30万元、110万元,支付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邵*对邵*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17.佛山*民法院的查封财产清单,内容为:2013年11月4日,佛山*民法院查封属邵*使用的的位于南海区大沥镇凤池凤东村土地一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99)11445)。

18.温*提供的借款协议,内容为:2012年12月24日,邵*与温*签订的借款协议,邵*向温*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2月24日止,期限届满,邵*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19.被告人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的手机号码是1398000。2013年1月份的一天,在范*的废旧金属场的办公室,我跟范*说我有100吨废旧电线在新加坡,每吨25000元,问范*要不要。范*讲他有兴趣,并打电话找他的朋友一起购买。不久,他的朋友杨*及杨*的女婿来到。我和范*、杨*商讨,后来他们两人每人要50吨,之后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100吨废旧电线,每吨25000元,先交订金30万元,电线在2013年4月底交货,如果超过交货期限,要退还订金给范*、杨*。次日,范*通过银行将30万元转账到我的中*银行银联卡(卡号:6210)内。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找范*,告诉他我有100吨新加坡的废旧海底电线,每吨11000元,问他要不要。范*讲不要,叫我找杨*。于是我找到杨*,并将样板和图片给杨*看,杨*讲想一起做。我们商量好后,没有签协议,我叫杨*付15万元订金。第二天,杨*将15万元转入我的上述银行卡帐户,我写了收据给他。之后我多次叫杨*转钱给我,说新加坡那边准备装货,要转钱到新加坡。杨*多次转钱给我,每次我都写收据给他,杨*前后转了110万元给我。我在新加坡有货源,也有帮他们订了货,但没有签订合同。后来我找报关公司的人陈*甲帮我报关。当时我把准备在新加坡订的货照相后发给陈*甲,陈*甲说可以报关,但不敢保证,叫我到时再发图片给他。2013年3月,我订货后把货物的图片发给他看的时候,陈*甲告诉我现在政策变了,所订的货报不了关,所以没有装货。2014年我还找陈*甲报关,是报从印尼订回来的电线。虽然我知道不能装货,但我还是收取了范*和杨*的订金,因为范*和杨*曾跟我说,如果第一批货做成,以后都会帮我订货,而且报关的人也跟我说,政策是经常变的,说不定过一段时间可以报关,同时如果我对新加坡那边违约,以后他们都不会再给货我。我想继续订货,而且我也可以通过收取范*和杨*的订金给自己周转,拿去还自己欠的债务。其实订货每次只需30%的订金,多收的订金可以偿还我欠的债务,因为我的债主催得紧,我不想家人知道,就用他们的订金来还债。我收了范*、杨*两人六次订金,共140万元,其中将约七八十万元转账到新加坡客户提供的地下钱庄,用来去新加坡订货,剩下的用来偿还我赌钱所欠的债。转入地下钱庄的钱我用来订了两次货,曾转了三次钱订货,第一次转了10万元给沈*,第二次转了9万元给关*,第三次转了20万元给温*。我欠陈*的钱,所以每次收到的订金会首先还给陈*。我将第二次收取范*、杨*的15万元及第三次收取的10万元全部拿去还债,第四次收取的30万元除了其中的9万元转给关*外,其余拿去还债了,第五次收取的25万元除了其中的20万元转给温*外其余拿去还债了,第六次收取的30万元大部分拿去还债了。同月,范*、杨*多次打电话问我何时到货,我说海底电线有油污,新加坡那边暂未能装货,想将海底电线和废旧电线装在一起运回来。同年4月,范*、杨*问我何时到货,并说若月底没到货,他们有权不要货,退订金。4月以后,范*和杨*就要求我退订金给他们。我讲钱已经转到新加坡,自己也订了货,没有钱退给他们。他们要我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因我没有房屋,我一家人都住在姐姐邵*的家,所以没有房产证,范*、杨*知道我住的地方,我担心家人知道,于是我骗邵*说要迁我女儿的户口到大沥,想拿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去办理,邵*信以为真,把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我,我拿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到佛山市找人伪造了一份编号为佛南集用(2012)第0403628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帮我做假证的人我不认识)。同年6月,我将该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拿到杨*的废旧金属场办公室,当时范*也在场。他们看到集体土地使用证写我姐姐邵*的名字,不是我的名字,于是要我写两张欠条。我写了两张欠条给他们,一张是欠范*30万元,另一张是欠杨*110万元。后他们要我找邵*在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于是我第二天开车到我老婆工作的地方,同我老婆讲我帮别人订了货,但货没有回来,别人要我退钱我没有钱退,并拿了姐姐邵*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别人,别人要我姐姐在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但我不想姐姐知道,叫她代签姐姐邵*的名字。我老婆同意后,在欠条上签了邵*的名字并按了手印。之后他们又要我提供邵*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约定晚上在大沥凤凰酒家见面。我回到家就复印了邵*的身份证,晚上我和老婆到凤凰酒家将邵*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们。他们要邵*的电话号码,我告诉他们老婆的电话号码1593696。他们要求我2013年8月前还钱,但到期我还没有还钱,他们就到法院起诉我。

被告人邵*认了其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而是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邵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上诉人邵*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邵*为偿还赌债,虚构为事主到新加坡订购杂铜线的事实,骗取事主的订金140万元,在事主意识到被骗向其追讨订金时,上诉人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拖延还款,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定性准确,对该上诉所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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