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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魏*伪造中建交*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等公司合同文件,并使用上述合同文件与被害人张*签订工程劳务合同,骗取张*保证金及工程前期费用共计19.7万元。同期,魏*使用同样的手段伪造《中*司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后与李*、王*乙签订上述合同标的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骗取对方工程前期费用共计1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的陈述,内容为:2013年10月14日,经王*甲介绍我认识了魏*,当时魏*称他是中*司副总经理魏*的弟弟,也是中航亿龙北方*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负责人,他在南海*财汇大厦1214室设立了佛*事处,他手上有中*司分包的工程,魏*称只要支付保证金他就能办好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续并交由其承包。我从互联网上调查过中*司确实有个副总经理叫魏*,于是我基本相信了魏*,后来在接触中发现他对中*司的一些工程项目比较熟悉,就相信了他的身份,并产生了托他承包中*司工程的想法。在接触过程中,魏*一直称魏*答应将云浮高铁站、南*铁站、郁南高铁站项目给他承包,他手上还有桂*、平南两站部分外广场的装饰工程,总价值3800万元,问我要不要承包,我听后马上表态愿意,他郑重承诺会给两站站长电话,让我等消息,同时他也提到,必须先由中*司与中*司签订合同,再由中*司与我签订转包合同,并且我要支付10万元作为保证金,我答应了。随后几天我跟他先后到云浮站、南江口站、郁南站,最后到广西贵*有限公司南广客专建设指挥部附近的酒店住下。同月22日,他准备了五份《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给我,我在合同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他就在合同上盖上“中*司合同专用章”和签上他的名字,然后对我说魏*刚到南广指挥部,且身上带有中*司的公章,他亲自拿合同让魏*盖章签合同。过了两天,他把盖好中*司合同专用章及魏*私章的合同交给我,另外还有一份《进场开工通知书》,通知我于同年11月30日进场开工。拿到上述材料后,我和他一起回到盐步,我支付给他现金10万元,他没有写收据。同年11月初,我又与魏*一起到桂*和平南两站看现场,当时已经有人在施工,我当场质问魏*为什么会这样,他说回去给魏*和站长打电话问一下情况,并叫我放心,他肯定会给我一个满意答复。过了两天,魏*回复我说可能沟通上出现了问题,这个工程已经承包给了其他人,但他同时承诺说魏*会给些广东的工程给我做,叫我耐心等待。这事之后,魏*一直没有下文,于是我一直催他解决问题。同年11月15日,魏*来到我公司,说云浮站给了李*丙承包,南江口站给了王*甲承包、郁南站给了王*承包。由于郁南站这个工程项目王*只给了10万元作为保证金,而我和他的关系比王*和他的关系要好,故只要将王*缴纳的10万元退回去,再多支付些保证金给他,他保证能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我,我再次相信了魏*。同月24日,魏*拿了一份《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给我,说该合同是王*挂靠中*司并与中国建筑一局的李*甲签订的郁南站工程项目合同,现将合同交给我,该项目就由我承包。我们口头约定郁南站工程项目在2014年3月1日前进场,同时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书》,以此约定由我方挂靠中*司承包郁南站工程项目,并以中*司名义向中*司发出一份声明,确认我方为郁南站的负责人。2013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22日,我先后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魏*25万元,后来我让魏*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证明他一共拿了我60万元用于南海高铁郁南站装修的前期费用,该60万元包括我之前因桂*、平南两站所支付的10万元和郁南站所支付的25万元,还包括他为了运作这些工程项目用于送礼、应酬等费用。合同签订后,魏*一直在推搪我,我通过调查,并致电中建南广铁路项目部指挥长李*甲核实郁南站工程项目承包情况,对方答复,他与魏*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魏*是被中*司开除的员工。我将两份合同通过彩信发给李*甲确认,他说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他从来没有签订过这些合同,建议我报案。另外我和王*甲聊天时,他说《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是由魏*和李*戊在我们所住的酒店盖的章,他们不会盖骑缝章,还叫王*甲协助盖骑缝章。后经多方联系,中*司一姓梁的副总经理接洽我说,魏*与魏*没有亲戚关系,只是同乡,名字相似,我的合同上所盖印章并不是中*司的,曾经也有人持类似合同到中*司核实。后来我再问魏*印章的真假,他默认了所盖公章是假的。我和他协商,让他先归还我保证金35万元,他答应了,但是后来一直拖,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再后来就不听我电话了。

2.被害人李*的陈述,内容为:2013年10月,王*乙找到我,说他和他侄子王*甲合作接下了中*司的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由于其资金不足,因此想找我合作。当时王*乙提供了一份《中*司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给我,合同上分别盖有中*司和中天银都(*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及魏*和庞*的私章,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了王*甲的名字,我初步相信了王*乙,并口头约定我和王*乙各占工程利润的50%。达成协议后,同月16日,王*乙要求我支付25万元给魏*作为给他的好处费,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给我,承诺承担该25万元的责任。因为该工程是魏*通过其哥哥魏*的关系承包的,然后再由魏*分包给王*乙和王*甲,所以要得到该工程就要给魏*好处费。次日,我和王*乙到佛山市南海区找到魏*,我从他那里确认他已经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并将工程分包给了王*乙,于是我按照王*乙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到魏*的中*银行账户内,王*乙写了一份收条以示确认。魏*收款后,带我们先后到云浮东站现场和南广高铁指挥部考察。在云浮东站考察时,我发现有工人在施工就提出质疑,魏*解释说他们正在赶主体工程。后来魏*带我们去南广高铁指挥部,但只是带我们在附近转了一圈,介绍了每个部门的楼层,没有进去。第二天,我觉得不放心,叫魏*带我们去见该指挥部的负责人,他就带我们到指挥部附近远远观望。后来该指挥部负责人李*甲在指挥部门口出现,魏*指着李*甲说该人就是负责人,但没有向我们引荐。我质疑为何魏*怕见到李*甲,连个招呼都不敢打,魏*就解释说他还没有跟李*甲协调好,不方便见面。经过魏*游说,我还是相信了他。同年11月3日,我、王*乙和魏*在广西贵港市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确认由魏*的中*司将云浮站站内外及附楼装修工程分包给我和王*乙。当时我见到《中*司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上是中*公司所签,我提出要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但魏*以各种借口拒绝。他后来对我说,他挂靠该公司比较麻烦,于是自己注册了中*司,所以以中*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同月5日,我按照王*乙的要求,再次转账5万元给魏*。合同和协议签订后,魏*一直没有下文。我要求王*乙和魏*退款,但一直没有解决。我在这个工程上共支付了18万元,还包括一些住宿费、吃饭开销等费用。

3.证人李*甲(中建一局南广项目部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1年底至2012年初期间,我公司曾在内部发过一份公示,声明将临时工魏*正式开除。当时我经了解,魏*宣称是我公司副总魏*的弟弟,在外诈骗钱财,但实际上他并不是魏*的弟弟。我公司从来没有与中*司签订过合同,更没有将该项目承包给该公司。我知道魏*是怎样的人,所以我不可能将项目承包给他并与他签订合同,也没有与他商讨过项目工程事宜。《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我签订合同并不使用私章,而是亲笔签名确认。曾经有人用手机拍照将一些合同资料发来问我真假,我明确告诉对方这些资料是假的,并建议对方报警。

经辨认,证人李*甲辨认了其没有与中*司签订过《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

4.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3年10月,张*认识了魏*并与其达成协议,由魏*以中*司的名义将其取得的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转包给张*,但由于张*对装修工程不熟悉,所以张*邀请我合作承揽该工程。我查阅了魏*提供的大合同,发现合同上没有工程单价等重要信息便提出质疑,魏*解释说该工程并非其经正常招投标取得,而是通过公司内部劳务分包所得,所以合同上没有单价。后来魏*还带我和张*到郁南站实地考察以及去工程指挥部转了一圈,但没进指挥部内部,他说约好指挥部的负责人李*甲后安排我们见面,但一直没有下文。我一直不放心,就与张*约定,我支付投资款给张*,他作担保,他取得工程分包权后,将工程转包给我,我支付5%的管理费给他,工程押金由我支付,如果出现问题由他承担风险和责任。同年11月24日,在张*的公司我和他签订了合作协议,并转账35万元给张*,他写了一份《保证凭条》给我。我和张*签订合同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不断追张*和魏*,后来通过与魏*接触及与中*司的一名叫梁*的副总经理商谈,我才知道魏*并没有取得郁南站的工程承包权,合同是假的。我找到张*,他答应还我35万元。张*称其先后将我的35万元全部支付给了魏*,他还另外支付了几十万元给魏*,张*后来写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给我。2014年3月11日,魏*应张*的要求,汇了1万元到我账户,用于归还我所支付的押金35万元。

经辨认,证人黄*甲辨认了他与张*签订的《工作合作协议》、《保证凭条》及他转账35万元给张*的凭证。

5.证人王*的陈述,内容为:2013年4月,我通过王*乙认识了魏*,并和魏*商谈成立一家公司,未果。同年9月,魏*拿了一些南广铁路相关的工程图纸给我看,问我哪些工程我能做,我称我能做这些工程的相关通信工程,他就说将南广铁路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全部让我承包,由于很多人在向他争取这些工程,如果我要做就得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当时我们没有洽谈工程的具体事项,只是确定了大概的合作方向。同年10月,魏*、李*戊与我一起到广西贵港市,魏*叫李*戊打印了十本《南广铁路南江口站装修工程合同》,然后,魏*独自拿着合同去南广铁路指挥部盖章签合同,他拿回来的合同都是盖好中*司的公章和魏*的私章,我签了该份合同。后来我拿着合同去南江口项目部联系开工相关事宜时,项目部负责人说该合同有问题,不承认合同的合法性。我质问魏*,他就过来指挥部,并一个人进指挥部交涉,后说指挥部同意更换合同,并说桂平、平南两站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当时张*也在场,他们经双方协商,魏*同意将桂平、平南两站的装修工程分包给张*。我们一起回到酒店,魏*与张*签订合同。我与魏*在同一个房间,魏*叫李*戊拿出桂平、平南两站的空白装修合同,魏*拿出中*司的公章和魏*的私章、中*司合同专用章、中*司合同专用章和魏*的私章叫李*戊盖章,但李*戊不知道怎么盖,于是问我,我就告诉了他们盖章的方法,李*戊就盖上了公章。当时我问魏*为什么会有这些公章,他说该指挥部负责人李*甲是他哥哥魏*的下属,所以把章借出来了。同年11月,魏*通知我到张*的公司领取更改的合同,我拿到了南江口站的合同,王*乙拿到了云浮东站的合同。合同到手之后,由于两站都没有封顶,所以都未能开工装修,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接到进场开工通知。我一共支付了6万元现金给魏*作保证金。

6.证人王*的证言,内容为:2013年初,我通过李*戊认识魏*。同年9月,王*甲告知我,魏*在做南广铁路工程,可以将云浮站的装饰工程交给我们做,他已经跟工程项目部经理见面并与魏*签订了分包合同,且支付了5、6万元的保证金,但仍需交纳10%的保证金约300万元,我找到朋友李*丙合作,商谈好李*丙出资25万元,工程利润我们各占50%。随后魏*带我和李*丙去南广高铁南江口站和云浮站现场察看,后魏*代表中*司与李*丙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之后李*丙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给魏*。由于我要跟进工程不够钱,李*丙给过我3万元,我自己也支付了5、6万元给魏*。同年11月底,王*甲在南江口站进场时受到项目部的阻拦,对方称王*甲的合同没有项目部经理的签名不能进场。我质问魏*,他带我到南广铁路指挥部找到李*甲,然后叫我在门口等他,他进办公室与李*甲协商,期间我听到李*甲说工程不可能给魏*做。过了几分钟,李*甲与魏*走出办公室,并叫魏*找合约部,魏*就说要换个公司直接跟项目部签合同,但之后魏*一直没有跟我们重新找项目部签合同。2014年初,我们发现南江口站已经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便问魏*,他说以后有其他工程再交给我们做,并且答应赔偿工程造价7%的损失及转账1万元给我支付工人工资,后来一直没有兑现赔偿款。李*丙转账给魏*后都要我写借条,我一共写了18万元的借条。由于魏*说魏*甲是他的哥哥,我们上网也查到魏*甲是中*司的副总。2014年过年期间,我和黄*甲去魏*甲的妈妈家拜年,我们提到魏*一事,魏*甲的妈妈开始说不想帮他,后来又说给魏*甲打个电话,考虑到只要魏*甲肯帮魏*,我们就有工程做,所以我们一直相信魏*的话不敢跟他反目。

7.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0年6月,魏*向我推荐招聘了魏*,并告知我这个人是他的邻居,他也不认识,按正常程序如果条件符合就聘请,不符合就算了。我看魏*刚好符合我们公司的招聘条件,于是聘请他并安排到福建那边的工程负责内勤工作。他到那边工作后,我发现他与当地的施工方人员比较熟,施工方还提到说从魏*那里接到我们公司的工程,我就将这个问题向魏*汇报,魏*要我按规定处理。2012年6月,魏*无故旷工一个月,我们就将他辞退了。2013年年底,有两人到我们公司自称是魏*的弟弟魏*的朋友,说通过魏*承包了南广专客线相关工程,我告知他们魏*与魏*没有任何关系,魏*是我们公司辞退的员工。我公司的工程都不对外发包,由本公司自己承建,即使是临时的指挥部或者项目部的工程会对外发包,也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并签订合同。魏*没有私章,他都是亲笔签名,他也没有签合同的资格,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大合同,公章由公司总部专人保管。

经辨认,证人梁*辨认了其公司从未出具过《进场开工通知书》,从未与中*司签订过《中建交*限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

8.证人翁*的证言,内容为:魏*是我的男朋友,他让我在佛山帮他开设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工程款项,平时我们日常生活支出也从这些卡里支出,魏*说是他赚回来的钱,叫我直接使用。到目前为止,魏*用我的银行卡收取及转帐给我的款项共25万元,他拿走现金约10万元,其余15万元全部用于我们日常生活花销。

9.被告人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通过关系拿到盖有中建公司公章的合同范本,然后叫合作伙伴李*戊按照范本打印出来,并指派他去伪造“中建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魏*甲印”私章、“中国建*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部”公章和“李*甲”私章,然后由李*戊在打印出来的《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和《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上盖上这些伪造的公章以及盖上“中航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魏*”的私章。2013年中旬,王*甲辞职和我、李*戊一起合伙,我们没有什么资金,所以经商量,我们伪造大合同出来让别人相信我们取得了南广高铁工程项目的承包权,然后以这些假合同假装将工程分包给别人承包,骗取工程保证金,再用这些保证金送礼跑关系从而取得工程承包权。我记得除了伪造与李*甲签的两份合同外,我们还伪造了云浮东站、南江口两个工程的合同,还伪造了《进场开工通知书》等。张*通过银行转账到我账户内的13万元是他支付给我用于买礼物跑关系的,我共收取了他19.7万元。虽然一份保证书上说张*、黄*甲合计出资60万元用于郁南站装修前期费用,但是我从来都没有收取过,其中23万元是我和张*一起去送礼所支出的费用,剩余37万元是张*赔偿黄*甲的损失,因为张*为了这个项目向黄*甲借了款。李*丙是由王*乙接触的,王*甲提供一份假的《中建公司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给王*乙,王*乙再持该份合同去找李*丙谈合作,我没有跟她洽谈过此事。王*乙曾叫李*丙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我用于跑关系,王*乙后来说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我以现金的方式借了5万元给他,后又通过银行转了1万元给他。李*丙曾经打电话向我咨询云浮东站工程进度,王*乙在我身边,他听到是李*丙致电给我,让我什么都不要跟李*丙说,由他亲自联系。

经辨认,被告人魏*辨认了其转包给王*的《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其转包给张*的《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与张*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书》、退款保证书,并指出《进场开工通知书》、《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均系其伪造的。

10.印章检验鉴定书,内容为:送检的《进场开工通知书》落款位置盖印的“中*司1100000072679”印文、《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封面盖印的“中*司1100000072679”印文、《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第一页甲方位置处盖印的“中*司1100000072679”印文与中*司提供的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送检的《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第11页甲方位置处盖印的“中*司合同专用章1100000072681”与中*司提供的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1.被告人魏*对中国建*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部出具的将南广铁路项目郁南站负责人更换为张*的《声明》、魏*与被害人张*、黄*甲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书》、魏*交给张*的《进场开工通知书》、《中建公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魏*签署的承诺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项目未能在2014年2月28日进场开工便归还60万元给张*和黄*甲的《保证书》进行了签认。

12.被害人张*与李*的短信来往,内容为:张*就魏*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向李*进行核实,李*称张*提供的合同他没有见过,是假的。

13.被告人魏*发给“魏某甲”的关于解决合同问题的短信内容。

14.李*丙转账给被告人魏*15万元的转账凭条。

15.李*丙和王*、魏*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李*丙和王*分别作为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南广高铁云浮东站站房内外及附楼装修项目及共同监督工程项目的收支情况,李*丙作为投资方,出资在500万元以内,工程项目顺利完工的情况下,李*丙优先收回所有的投资成本;如果李*丙和王*未履行上述条款,魏*作为担保方优先从工程项目拨付款中扣除投资成本给李*丙。

16.王*乙向李*出具的收条,内容为:2013年10月17日和同年11月5日,王*乙收到向李*的借款共15万元,该款项王*乙指定李*转入魏*的中*银行账户。

17.王*乙向李*出具的借条,内容为:2013年10月16日,王*乙向李*借款25万元用于广东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前期费用。

18.王*乙向李*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王*乙向李*保证广东云浮东站装修工程真实有效,该工程只与李*真诚合作,不再转给他人合作,保证与该项目指挥部、项目部办理好交接手续,完备合同相关手续。

19.魏*签署的承诺书,内容为:魏*向李*、王*、王*乙承诺,保证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项目及为此签订的劳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证该项目由李*、王*乙两人全权承包负责;保证帮李、王两人做好工程项目所有关系的协调;保证中*公司与李*、王*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并在云浮市单独开设该项目的结算账户,由李*、王*进行双控。

20.被告人魏*提供的中*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及魏*与李*、王*乙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

21.被告人魏*的中*银行账户流水,内容为:2013年10月17日,魏*的账户收到李*丙转账的10万元;同年11月5日,魏*的账户收到李*丙转账的5万元;2014年1月22日和23日,魏*分别转账10万元和5万元到翁*的账户;2014年3月10日、11日、12日、20日,魏*分别转账4万元、5万元、1万元和1万元到翁*的账户;同月10日和11日,魏*分别转账1万元给王*和黄*。

22.被害人张*的中*银行账户流水,内容为:2013年11月24日和27日,张*分别转账3万元和5万元给被告人魏*,同年12月7日,张*转账5万元给魏*。

23.翁*的中*银行账户流水,内容为:翁*共收到魏*的账户转入的25万元。

24.佛山市*政管理局出具的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登记查询结果,内容为:至2014年4月3日9时30分,南海区没有名称为“中航亿龙北方建设工*佛山办事处”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5.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结果答复函,内容为:经查询,中航亿龙北方*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庞*。

26.中*司关于魏*任职的通知,内容为:中航亿龙北方*限公司任命魏*为中*司的总经理,负责主持深圳分公司的全面工作。

(二)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魏清君虚构其取得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试验段一、三钻孔桩工程和四标项目工程的承包权,后分别与被害人黄*、李*、邱*及王*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静压基础承包合同》等工程承包合同及出具《授权委托书》、《进场通知》等施工书面文件,骗取黄*保证金20万元、李*保证金5万元、邱*保证金5万元及王*保证金1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被害人黄*、李*、邱*、王*的陈述,证人李*乙、洪*、封*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被告人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魏*的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魏*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上诉提出:1.其收取张*给予的19.7万元均用于向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试验段各项目部送礼,且张*通过其关系承揽到相关工程项目,其未诈骗张*的款项19.7万元;2.李*丙给予王*乙1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其与该款项无关,其未诈骗李*丙的款项1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魏*提出其收取张*给予的19.7万元均用于向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试验段各项目部送礼,且张*通过其关系承揽到相关工程项目,其未诈骗张*的款项19.7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上诉人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均证实上诉人魏*向被害人张*等人谎称其与中*司某高层领导系亲属关系,其可通过该关系对中*司的相关工程进行发包,魏*遂伪造了中*司的印章及《中*司南广客专桂平、平南两站部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南广高铁郁南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等合同文件,实际骗取被害人张*以保证金等名义支付的款项19.7万元,该相关事实还有证人李*、王*、梁*的证言、经各方签认的上述合同文件、印章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身份及拥有上述工程发包权,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与被害人张*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款项19.7万元,上诉人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魏*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魏*提出李*丙给予王*乙1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其与该款项无关,其未诈骗李*丙的款项15万元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魏*向李*丙、王*乙提供或者签订的《中*司南广高铁云浮东站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魏*签署的承诺书均系魏*伪造或者虚构,期间魏*还假装带李*丙、王*乙察看工地现场,并谎称中*司某高层领导系其亲属,其拥有上述工程发包权,先后骗取被害人李*丙以保证金等名义转给魏*的款项15万元,据此足以认定上诉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身份及拥有上述工程发包权,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与被害人李*丙、王*乙签订合同,先后骗取对方的款项15万元,上诉人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魏*的上述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7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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