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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1年4月3日作出(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2007年12月10日、2009年9月11日、2011年1月19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549号、(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3313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47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548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原审判决认定从罪犯梁*处缴回赃款人民币4600元。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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