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佛顺发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获得嘉奖17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2分。该犯于2013年12月20日履行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