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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5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间共被扣1分。该犯尚未履行罚金,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服刑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255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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