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合同诈骗罪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逾期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5号叠翠名庭C幢606房因另案正在由高要市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周*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退赔被害人李*五万元的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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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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