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成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莫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南市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2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不变;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9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21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奖励分66.70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刑期至201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