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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飞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16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7日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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