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铜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宇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4年1月20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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